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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制度经济学视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

来源: 2017-08-20 13:26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分为以下五种: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制度的起源和功能。诺斯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的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由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是有限理性的,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个体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在交易中市场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加上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交易费用高。于是在个体在多次的博弈后开始缔结和约,催生了制度的产生。康芒斯和科斯都把企业称为制度。 
随着劳动力允许自由流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激增,耕地出现大量闲置。外出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土地经营权,这就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把股份制引入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离。外出农民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手中,与他们缔结和约,以土地价值为入股资本,取得股权。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缔结和约,组成互助合作组织,为生产和产品流通提供信息服务。 
制度具有激励、配置、保险和约束等功能。 
(二)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来自于现存制度所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因此制度从一种安排形式向另一种安排形式的演进。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博弈的过程,博弈的均衡即是新的制度的均衡。 
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农村生产力受束与当前的小农生产,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足够动力支持,整个国家层面也有对土地新制度安排的需求。 
2、从制度供给角度来看。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城市迅速扩张、工业迅猛发展,城市和工业都需要农村提供上产要素,农村跟不上城市和工业发展的脚步,整个经济便会失去协调。而当前限制农村经济发展的无疑是土地制度,对当前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我国对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家适时出台了相关土地流转规范政策,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在制度供给层面给予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土地制度,曾经对我国农村经济解放有巨大积极作用。土地制度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也要在当前基本土地制度基础上进行。 
(一)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思想由科斯最先提出,威廉姆森发展了交易费用理论,从契约理论角度分析交易费用,并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威廉姆森、达尔曼、马修斯、考特都认为:交易费用包括准备合同的成本、达成合同的成本、监督和实施合同的成本。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交易的因素、与人有关的因素和市场的结构。交易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人的因素主要是人的有限理性

 

和机会主义倾向。 
交易成本促使产权所有人改变产权结构,分散的小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交易中交易成本不断增加,土地流转导致土地私有产权的集中,共有产权也就形成了。共有产权的具体形式就是合作社。农民将土地作为股本加入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作为共有产权拥有者,是许多单个农户自愿组织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根本性质是单个农户通过放弃自身的部分个人产权加入合作社,通过形成共有产权,以获取更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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