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我国乡村治理新型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理论基础
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相当于一次农村制度变迁,源于制度不均衡。下面将用制度变迁理论来为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变革寻求理论支撑。
(一)制度变迁的动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行为主体需要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获得某种利益和好处,同时,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运行和维护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都不是任意发生的,需要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权衡。对制度变迁动力和条件的分析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理论。只有这种外部利润存在,就表明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即在不损害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至少还可以使一个人的处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使社会净收益增加。
(二)制度变迁的类型
我国学者林毅夫以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制度变迁的主体差异为依据,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的变革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影响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一群人或一个团体,由于人的有限理性,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他们对制度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认知也不同。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令引入和实现,其变迁的主体是国家。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如初级行动团体)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以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例如:凭借强制力,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
二、从供给主导到需求主导: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下构建新型乡村治理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为乡村治理结构重组提供了多维度的理论依据,论证了乡村"多中心治理"尤其卓越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制度不均衡条件下,制度变迁包括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和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
首先,诱致性变迁的成本低、收益高,乡村多元主体共治经济效益好。相比强制性制度变迁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博弈及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广度、深度、偏好所产生的高额的交易费用,诱致性变迁的交易费用越发减少,制度变迁成本也在降低。由政府向下推进的制度变迁,方向及实施力度不一定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容易造成社会大动荡,出现好心办坏事或欲速则不达的局面,因而强制性变迁的最终结果在增进或减少社会总福利方面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开展村民民主自治,实现"多中心治理"的社会效益。强制性变迁的供给导向决定了它往往缺乏需求基础,从而不能得到足够多的理解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违背了村民民主自治。而诱致性变迁发挥了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及社会组织的能动性,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真正实现"草根民主",有效完成经济生产、村务管理、纠纷调解等乡村社会治理。
三、 我国乡村治理新型模式评析
(一) 专业大户或农村能人带动型
这类型的农村治理结构由从事营销、生产、经纪的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联合从事同种专业生产的农民而自发建立。这些农村中的能人或者专业大会是经营或技术能手,他们技术上有专长,善经营,会管理,有丰富的种养经营或经营渠道,在农村中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深受周围农户的信赖。
(二) 龙头企业带动型
这种模式是由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主动引导农户组建或直接参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三者只能上,农户负责生产,合作经济组织侧重联系和服务,公司偏重营销。
这种模式要求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一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的地区发展较快。以龙头加工企业牵头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户的经营风险大大降低,对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益非常有利,但风险几乎集中于企业,因而要求企业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承担能力,而对于大多数农村,培育这样的龙头企业并非易事。
(三)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
这种模式下,生产经营相同内容的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协会)而连接起来进行生产活动,专业合作组织(协会)是组织协调者而处于核心位置,农民围绕合作社(协会)而分散生产,乡村正式组织(即乡镇政府和村组织)起到指导服务作用。这种模式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弥补个体生产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劣势。
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有着独特优势,能够为农民提供沟通、交流的场所,促进了良性人际纽带的产生,具有强化社会纽带的凝聚功能;能够满足差异需求,面向特殊群体,在政府触及不到的地方起着有益补充。农村民间组织倡导志愿、服务和责任精神,按照民主参与、协商合作、自我管理、共同决策方式运行,能有效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的价值体系、道德观念、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生活准则,成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府之外的社区管理和建设的有益补充力量,这也是多中心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核心和关键。
总之,在当前"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的乡村治理结构中,市场主导的乡村治理的模式正在形成。在这种新的模式中,市场是载体,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经济能人是核心,农户是基本力量,乡村正式组织是服务者和协调者,多个乡村治理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利益联动的运行机制和经济社会关系,也构成了市场引导的乡村治理模式的基本内容。从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的乡村治理结构,逐步会向"市场主导、政府导、多元治理"的乡村治理结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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