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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来源: 2017-08-20 14:11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于1996年6月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被首次拟定成文,并明确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随后,在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中提出"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我国目前适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仍属于非正式约束,其强制性远不及社会权利机构保障实施的成文规定。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财务管理上层建筑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受到普遍关注,会计人员的诚信对于高校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至关重要。目前,大部分学者仅从经济学或者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对于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研究较少,且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并提出构建高校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建议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

  1 会计职业道德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起点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点就是有关人的行为的三个假定,这三个假定在研究高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时是完全适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人、制度与经济活动(即人类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人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有如下三个假定: 
  一是效用最大化假定。人类的行为动机都是双重的,一方面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则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例如高校的会计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利他主义、遵守相关职业道德等不会以牺牲个人财富为代价,便会选择非财富最大化的集体主义行为偏好。但如果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效用远远大于遵守规范所带来的效用时,会计人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违背职业道德。 
  二是人的有限理性假定。当高校会计人员面临的环境较为复杂、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时,会计人员的理性判断是有限的,他们不会为了获取完全的信息而不顾成本的去搜集,也不会不顾成本地去处理信息,这在无形中会降低了高校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是人的机会主义假定。即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并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例如,当高校会计人员在发现高校财务制度存在某些漏洞,他可以选择隐瞒并采取一定的欺骗手段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也可以选择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向上级汇报并为完善财务制度提出建议,显然前者所带来的利益要比违背后者承担的成本要大得多,大部分会计人员都会选择前者。 
  2 关于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学者科斯、诺思等人认为,一切与社会相背离的现象,都能从制度本身的缺陷中寻求到最终原因。人的行为往往只是表象原因而非根本原因,因为人的行为是由制度所决定的,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往往反映出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控制制度的不健全。现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导致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2.1 会计法律制度及道德规范的不健全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同属于社会规范,均包含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内容,而前者是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具有很强的他律性,后者主要依据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等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做出规范,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与协调,对于提升高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新制度经济学中提出"制度的不完备性是普遍存在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度保障,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制定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环境的复杂性和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其存在某种天然缺陷,在实际指导会计人员的行为时,往往存在失灵的现象。具体表现在许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行为未必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导致会计人员在违背职业道德时付出的成本较低,而取得收益较高,会计不诚信行为屡屡发生。此外,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仍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非正式约束,其实施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在效用最大化、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三大假定的前提下,处于弱势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导致高校会计人员不诚信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通过高校内部各部门和人员在明确责任和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相互联系、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为规范,其在引导和监督会计人员行为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一种产权界定与安排的制度,科斯运用交易费用对外部性问题进行研究,强调了产权界定和产权安排的重要性。对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产权明晰的高校里,因为其产权保护环境会提高会计人员不诚信行为的社会成本,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准较高。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产权界定模糊且产权安排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会计人员及高校管理人员之间的牵制制度不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以及职业道德评价体系的缺失,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会计人员在履行其岗位职责时,缺乏积极性且具有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 
  2.3 高校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有效的外部监督能够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成本,从而有效防范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高校的外部监督机构主要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职业组织(如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以及各党政部门、各级机关和群众组织等,只有以上各监督机构通过组织协调形成一种有效运转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对高校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起到监督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种完善的用于监督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机制,有限理性的人是在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没有了外部监督机制这一制约,加之高校的特殊性质,其财务运作状况并不是对社会各界都完全公开的,这些便都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会计人员从事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不诚信的社会风气便会逐渐在高校中蔓延。
  3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构建途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高校会计人员属于追求效用最大化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由于现行的会计法律制度以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局面。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它能够抑制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若要从根本上避免会计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就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具体的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构建途径如下: 
  3.1 从高校会计人员自身角度出发,加强高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行为动机,新制度经济学中有观点认为良好的人的行为动机会有效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强高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具体可以通过延长教育时间和丰富教育内容两方面着手:高校会计人员仅接受每年24小时的继续教育,面对高校复杂的会计环境,短暂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针对高校的会计人员每年可以适当延长职业道德的教育时间,提高受教育频率;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通过结合高校会计工作的发展趋势,并选择高校内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而不是简单地讲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3.2 从制度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保障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制度体系 
  (1)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度保障。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而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目前,凡是会计法律制度不允许的会计行为,都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但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未必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可见,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可以从增加具体的并可实施的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条文开始,明确违背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赋予法律属性的方式来增强其强制性。此外,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应当进行补充与完善,具体的应该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由会计职业机构主导,结合各行业的会计行为特点进行制定、颁布与监督,其中应当将高校单独作为一类会计主体进行分析,结合高校会计人员的执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或规范,为提高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2)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减弱会计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试图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合理配置财力、物力及人力的一种博弈规则,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产权界定和约束,来减弱会计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是进一步完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是高校最难完善的制度,也是最容易出现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地方;第二是完善授权审批制度,高校内部的各个部门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师生及职工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授权审批不当是近年来高校发生重大经济舞弊案的主要原因,高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建立有效的授权批准体系;第三是加强内部审计制度,高校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执业行为的审核与监督。内部审计是监督、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的质量和效果的手段,同时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3)健全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成本。 
  外部监督机制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可以有效改善会计职业道德的整体环境,提高高校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成本。健全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机制,最重要的是明确外部监督主体并明确划分其监督责任。目前对高校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由于财政部门分管的领域较多,事务较为繁杂,对高校的监督极为有限。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学会等职业组织中设立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赋予其对各高校等事业单位的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以及对涉及会计职业道德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利。此外,应当号召各级分管教育、文化、科技等的党政部门,相互配合,把监督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纳入其管理计划中。再者,应当明确各级组织、广大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及义务,社会各界共同形成一种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搞好高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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