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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生产方式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

来源: 2017-08-21 18:09

 内容 摘要: 中国 农业、 农村 、农民落后状况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的缺陷及是农村 社会 生产方式的落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目标,应当是改造小生产方式、构建 现代 农业生产方式。

  关键词:新农村,生产方式, 工业 化,现代化,市场化

  一、生产方式的落后是我国农村落后状态的根本原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所以要大力推进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因为中国农业、农村、农民落后状况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的缺陷,是农村生产方式的落后。

  中国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小农生产方式作为中国 历史 上已经存在两千多年的落后生产方式,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土地小规模生产经营,农业生产和家庭手工业合为一体,自给自足。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性,表现在生产力方面不追求生产工具的革新,不依赖集约生产规模的扩大,只依靠劳动的投入,其维持机制是用劳动替代农业技术和资本。中国农村几千年来,从历次农民起义和历代封建王朝的"变法",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革命,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 发展 ,但从总体上并未改变小农生产方式。同工业化生产方式相比较,小农生产方式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小农生产方式对 自然 界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工业生产方式,很难产生大范围和深度的协作,限制了人的交往而使农民眼界狭窄。小农生产方式上述特征的长期沉淀,使农民的观念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市场 经济 不相适应,如时间观念淡薄、市场意识弱、合作意识差、 法律 意识不强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 政治 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及其变革,是推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力量。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结合形式与作用方式,既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又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如果生产技术与生产组织是先进的、合理的,它们就会促进生产力要素质量的进一步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否则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合理的、先进的,它们就会促进生产力要素质量的进一步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否则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合理的、先进的,它们就适应并推动生产力发展,否则就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决定了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不断变革社会生产方式,建立更先进、理合理的社会生产方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改革,是中国农村的一次革命。土改消灭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生产关系,解放了小农的生产力和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但土改并未根本改变小农生产方式。毛泽东十分了解中国农民,他深知严重的 问题 是 教育 农民,改造农民,而改造农民的关键是改变小农生产方式。为此,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但是在五十年代末期,轻率地放弃了初级合作社的形式,贸然地实行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生产方式,使中国偏离了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的轨道。人民公社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基础之上,按照行政管理要求,以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采用行政办法组建"政社合一"和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计划任务,进行统一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产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产品销售首先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收益分配贯彻执行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制订的分配政策,实行工分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人民公社失败最根本的原因与教训,就是没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 时代 潮流,按照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农民意愿,选择适当而先进、合理的生产方式,而是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政社合一的生产组织形式和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导致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农村面貌变化不大,农民生活始终处于贫穷状态。

 

  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未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生产方式依然存在诸多严重的缺陷,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进步。

  1.从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方面来看,农户土地产权残缺,抑制了农民经营和投资的积极性。从法律层面上,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从事实上来看,现在农村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来拥有和行使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农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虽然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和政府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村委会干部的人事任免,拥有并行使对农村土地的处分权,而乡镇政府必须服从当地更高一级行政机构的命令。由此可知,在我国 目前 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土地最终所有者,而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掌握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人股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作产权主体。因此,农民投资土地和农业的积极性受到产权残缺这一制度缺陷的抑制,使得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困境。

  2.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众所周知,我国地区之间土地资源和人口分布不均,均田承包制很容易造成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同时,人地矛盾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13亿人中有9亿农民,虽然我国耕地面积总量庞大,但受"分母效应" 影响 ,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这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之当前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各种"圈地运动"使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流失严重,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也加剧了人地这一矛盾。无论是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还是人地矛盾的加剧;在客观上都要求土地经营必须提高效益。

  3.从农业生产技术条件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技术进步,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产家庭生产属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范畴。在我国农村,多数农产仍是手工操作,畜力耕种。农户小规模生产必然形成对先进的农业技术的天然排斥,因为分散的小块土地经营不可能带来规模效益,农民在土地上投入越多亏损越大,成本与效益、投入与产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于是,农户在选择技术投人型或劳动投入型时往往偏重于劳动投入型,这极不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 应用 ,不利于农业生产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农户小规模生产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主要障碍。

  4.从农业生产形式方面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形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首先,农产品供给结构层次低,与现代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在农业连年丰收的情况下实现了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长期困扰中国的农产品短缺局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农产品供给总量短缺矛盾解决后,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结构性矛盾又显现了出来。这是因为,一方面长期以来受农产品供给总量短缺的影响,我国在农业政策的制定上对增加总量的重视大大超过了对供给结构改善的重视程度,片面追求农产品的产量,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结构的改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业就越来越受到需求的制约。加之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调整滞后,造成相当部分农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农民增产不能增收。

  农业生产方式全面落后于工业生产方式,这是农业生产落后、农村面貌落后和农民贫穷的根本原因。过去,我们在政策上强调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方式在所有制关系、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上"三不变"。这一背景在 理论 上阻碍了我们对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 研究 ,在实践上阻滞了我国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进程。时至今日,我们在理论上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变革问题,在实践上应当切实努力推进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全面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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