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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浅析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障碍及对策

来源: 2017-08-21 21:27

 [摘要] 长期以来,政府是我国公共产品的独家垄断提供者,公共提供的低效率使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成为必然。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存在障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必须面临的难题。该文章在剖析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障碍的类别及成因的基础上,着重从制度建设和民营 经济 主体自身角度提出了排除市场准入障碍,促进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对策,有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间资本 公共服务 障碍 市场准入 
   
  我国的公共服务长期处于政府独家提供的垄断状态,国有垄断格局因阻碍有效竞争而带来低效率、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民众的期望,以及国家财政负担沉重等 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和 社会 发展 的瓶颈之一,随着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深入,公共提供的低效率使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成为必然。因此,如何激活民间资本,使其充分服务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障碍的成因 分析 
  我国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是 中国 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产物,是东方传统与世界经济文明接轨的产物,是国家力量与市场经济主体 自然 发展至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有其特殊原因。 
  1.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准入障碍 
   目前 ,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或者国有资本拥有者掌有充分信息,民间资本则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交易一方。由于转型期中国社会公信力的极大损害和社会信用体制的缺失,民间资本在进入自己不熟悉的市场时,常常会因此蒙受损失,长此以往,即便是政府明令放开的市场,民间资本也无心经营,更妄论未解禁的市场。如此,则不仅造成了社会心理意识方面的准入障碍,更加剧了体制环境的准入障碍。信息不对称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另一 影响 在于程序准入。我国的市场准入程序颇为复杂,除相关 法律 的规定外,各个具体行政部门另有规则,在程序准入中,国有资本因为与行政部门同属国家而有天然优势,对于外来资本,国家则有明确而简化的准入手续,只有民间资本要独自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款和各层人事关系,为获取程序准入方面的信息往往增加大量的交易成本。 
  2.二元经济传统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抑制性 
  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有着深厚的二元经济传统。在这一典型经济结构的形成过程中,中国的民间资本始终未能占据主导地位,反而是外来资本和买办资本支撑着中国近代的 工业 化。从某种角度讲,当前的经济环境与当时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如何改变民族资本在外来资本和国家资本夹缝中的弱势地位,仍然值得深思。中国二元经济的产生,伴随着浓重的封建色彩,却又排斥民族资本的发展。由于长期处于被压制状态,民间资本有着诸多先天不足的缺陷。此外,由于社会中长期存在着"传统"和" 现代 "两个发展水平迥异的部门,滋生于"传统"部门的民间资本在进入"现代"部门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意识形态、技术水平,以及市场准入手续办理过程中个别人的"寻租"行为等方面的阻碍,民间资本要顺利地进入政府主导型的市场,不得不付出更大努力。 
  3.垄断是阻碍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原因 
  从表面上看,目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已没有明显的障碍,但是一些垄断部门或垄断集团,从部门利益出发阻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的现象也是严重存在的。如这些部门和集团在项目审批、资金优惠政策选择、项目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项目投运后的维护等,都向系统直属 企业 倾斜。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不仅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就是非本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行业的垄断,加至有关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民营企业的投资与发展空间。 
  4.民众对国企的惯性偏好也是造成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障碍的原因 
  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制度,使其经营行为并不像民营企业那样具有十分突出而惟一的商业性目标,给人们的感觉不像民营企业那样"惟利是图"。同时,由于体制的原因,人们事实上已经将国有企业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在民众的心目中,国有企业以国家为背景,经营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不会轻易破产倒闭。因此,在民众的心目中,国有企业较之民营企业具有更好的信誉,尤其是在经济落后,民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信誉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还没有建立健全的西部地区,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政府投资退出,改由民营资本来替代提供相应的商品和劳务,人们自然会担心他们的交易安全和利益保障。当一个地区没有形成广泛接纳和认可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时,民营资本进入并在其中经营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二、排除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障碍的对策 
  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到 政治 、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进入的种种优势,并将一些弊端弱化,乃至最终加以克服。 
  1.放宽行政约束,为民间资本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资本要公开、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离不开政策的引导、支持和调节。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从事生产经营;凡是外资经营的领域,都应向民间投资开放。为此,应当积极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解除 金融 财政约束,促进金融财政与民间资本的结合 
  一是政府可直接出资注入某一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要加强国债投资与民间投资的融合,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联营、入股等方式进入国债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二是为部分民间资本提供贴息,以较小的代价调动数额巨大的闲置资金,提高民间投资的收益率;三是对于一些风险高的行业,财政可出资组建担保基金,为民间资本介入这些行业提供有限担保或全部担保,以分担风险;四是建立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大力扶持民营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利用直接融资手段,进一步壮大民间资本实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并在运作中以支持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最后,还应当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民营风险投资基金,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股权交易行为。 
  3.消除社会环境约束,创造基本的体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核心应是缩小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实业的领域限制。国家应对投资领域进行分类界定,比如,可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按有无收益来确定其经营属性,并分类为非经营性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再根据项目的经营属性、类别及等级等来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利益归属等。其中,经营性项目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把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地交给投资方自行决策,风险和权益分别由投资方承担和享有。这意味着,除了国家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少数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领域,今后,所有经营性领域将逐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尤其是如水务、公交、燃气、供电、环保、收费公路、供水、供气、供热、轨道 交通 ,以及文教卫生 体育 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等,各种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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