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试论明清时期市场法的特点与功能
【 正 文】
市场 法律 是商品 经济 发展 的必然产物。 中国 自古就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经验,但在封建 社会 由于 自然 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始终处于附庸地位,发展迟缓,市场法律也就体现为很多限制性规定。到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已经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全国范围内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但由于出现了诸如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洞庭湖周围等几个地区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商品经济突破自然经济的趋势,甚至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与之相适应,市场法律也有了新的变化和 内容 ,形成以一般市场、边境互市市场、外贸市场为范围的以牙行、度量衡、榷物、商税、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法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清时期市场法律特征的 分析 ,审视我国封建社会市场法律的地位、机制与功能,深入揭示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从 历史 上探索有益于现实的经验教训。
一、明清市场法的特点
明清市场法,到底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众所周知,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制定它的主体,而明清时期的市场法,由于处于封建性生产关系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蓬勃生起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都是当时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法的性质产生疑惑。但是制定市场法的主体为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其宗旨,是管理、制约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封建统治,以满足其参与管理市场的需要。尽管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市场,但统治者不断改变市场法的内容,如茶马互市中私茶的开与禁、海外贸易中几次开海与闭海,使市场法并没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成为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制约的手段。毫无疑问,它是封建性市场法律。与历朝市场法相比,明清市场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清的市场法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分支
它已经从经济法中分支出来,有自己的专门法规,这是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的重要标志。它把商业活动单列成章,在《大明律》中专列《市廛》一节,与刑法、土地法、民法、婚姻法等并列,不但把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而且已自成体系。在《明会典》《明会要》中也记载了丰富的条款。清代的《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系,列有《市廛》一节。同时,适应清朝满族入主中原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在《刑部现行则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市廛》,列举很多新出现的情况,对《大清律例》进行补充。直到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法还偏重于土地管理、赋役征收等几个方面,商业法典、法律还很有限,《唐律疏议》中没有把市场管理立法列为专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有七条律文规定在《杂律》中,虽然有疏议为之注释,但仍不丰富。《宋刑统》则全盘照搬过来,没做片字的改动。而明清的律文典章中,"市廛"为专节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应法规的迫切需求。
其次,明清市场法的可行性更强
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立法中弹性条款较多,反映了那个时期立法技术的落后。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同时神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无疑会给法官矫情执法以钻营的口实。市场法也不例外,如《唐律》中,对私造度量衡器的行为,只规定了两条,即"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虽然明白却过于简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明清市场法就很详细,把诸多可能都囊括了进去。还以"私造斛斗秤尺"条为例,它比唐律增加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官降不如法"、"提调官失于较勘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者"、"失觉察者"、"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但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等等。历代市场法只涉及立法原则、执行条目、处罚标准等几个大方面,而明清市场法仅调整海外贸易市场一项,就包括了贸易品种、贸易方式、贸易管理、纳税标准、惩处细则等诸多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远远不是像《唐律》、《宋刑统》(市场法部分与唐律相同)规定的几条法规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不断丰富、完善律文才能使得官吏在执法时,对不同纠纷运用不同规定来处理,而不用比附、类推,增强了处罚的准确性,也增强了市场法的可行性,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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