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4)
(二)合伙制的经营方式
清代合伙制的经营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合伙人分担经营、合伙人负责经营、雇佣经理经营。
1、合伙人分担经营业务,这种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合一。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字号,合同规定"其客俸二人各支拾两"。[200] 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伙经营买米生理,合约规定:"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201] 陈泌荣诉称,道光四年他与杨应源"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生理,应源在泸州经理铺务,蚁(陈泌荣)在本城(重庆)调取货物,运往泸州,交伊经手发卖";[202] 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与林国圣合伙开设三亦靛行,规定:"所有银钱收付,概归王姓一人经管;林姓经理问下卖靛等项"。[203]
2、合伙人负责经营,这种情况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合伙人兼任经营者,有些兼任经营者的合伙人除按其出资分享利润外,还支取薪俸。
这也有几种情况。有其中一人负责经营的,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与陈维新同做榨居,规定"其榨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204] 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布店,"其交易出入账目俱系景昭主持"。[205] 在有人力资本股的情况下,一般由出力者负责经营。
有的采取合伙人之一轮流经营。一些商人分家后其店业由继承人合伙经营,并采取继承人轮流经营。如康熙三十二年休宁鲍元甫将启隆店业分给二个儿子,规定,"兄弟二人每管店贰年";[206] 康熙四十六年金氏位育店分家后也是"自是年后四房轮流挨管店务"。[207] 又如乾隆年间芜湖吴氏帐簿记载,"本店经历两朝,规矩井然,六房轮流执管",乾隆二十三年《条规》规定:南园、西园二店"仍遵旧议,长、二、六、三、四、五合管一店。凡一房人管店事,二房亦要有人在店相帮看理","以杜弊端",乾隆四十年正月所立《议规》规定:轮流管年者在店"督察","无得辛俸"。[208] 有人曾批评轮流经营,说:"输【?轮】年如同打劫,独任何【?】尚顾门面",认为"无论兄弟合夥共开一行,若轮流管事各要顾己囊私,不如独自开行尚图下年,凡事宽议以顾门面",[209] 由此看来,家族合伙轮流经营不在少数。有的家族合伙轮流经营由值事者承担盈亏,管理期间类似于独资经营,雍正乾隆年间徽州某姓华房、□房、家房合伙开设几家店铺,其中万全号自乾隆十二年起开始三房"值年分利",即轮流经营,值年者不但取得全部盈利,还要承担所有亏损,如乾隆二十年华房"值年亏折"192.519两,鸣周、康侯各亏96.26两(乾隆十一年华房与其侄鸣周、康侯分清万全号内本银,后鸣周与康侯又各自分清,但三家仍作为一个合伙人);乾隆十二年家房与□房之佐臣合开日盛绸店,乾隆十八年起也开始"值年分利",轮流经营。[210]
合伙人中二人负责经营。如乾隆二十一年乐、菅的万全堂遭火后与孙仔肩、姜廷宪合伙,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虽乐家还有乐玉书"在铺料理",但经营者已经是姜、孙二人了。[211] 又如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行行底作本银二千两,王有常、李元贵出本银二千两合伙,"合伙之后,吴姓只许二人在行顶贸,一切买卖俱经王、李二人主持",[212] 也是由出资者王有常、李元贵经营。
合伙人负责经营所见最多为三人。乾隆三十七年万全堂原东家乐、菅与姜姓等五人合伙,合同规定:"准姜姓等五人入一人在铺中监理",批文又规定:"万全堂总理事务,系银东出一人一面承管,每月修金银八两,乐姓入一人在铺监理,每月修金银四两",[213] 即银东出一人总理,姜姓、乐姓各有一人"监理"。乾隆五十七年在巴县的湖南、江西人朱太常等八人为创置义冢,"八人各出银两,营谋买卖","买卖营谋系朱太常、谢富明、雷安明三人承手"。[214] 道光二十七年徽州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浙江昌化顶盐典一业,因侄震湖年纪尚轻,"其店事交左淇、实卿、逊旃三人照应"。[215]
清代后期出现了合伙人与伙外人共同经营的现象,但在清代前期尚未发现。
3、代理经理,与独资形态下的代理经营一样,也是雇用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者也有称为掌柜的。乾隆时巴县武全德、康有增"共出银八百两交与李全盛买卖铜铅生意",康有增、武全德系李全盛"出本之财东",[216] 李全盛当为康、武二人雇佣经营。嘉道年间曲阜孔继潢在奉天锦县"合伙开兴成当生理,有掌柜人赵国祥长使东本,百班【?般】舞弊,以致歇业"。[217] 晋商雇佣经理经营已经很普遍,合伙制下也多用经理经营,如道光时侯生芸领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六人"银本各数万金,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解交",道光十八年因亏折,"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彼此互争结讼"。[218] 这个侯生芸也是受雇于银东的。乾隆时小说《歧路灯》第69回载,盛希侨打算与谭绍闻合伙做生意,"不过请几个伙计经营,我们分个长头,手里闲花销而已","难说我两个做生意,该自己坐在柜台里边,到了秋夏,自己牵着大白叫驴,往乡里亲自讨账么"?盛、谭也不打算自己经营,雇请伙计经营的,可以想见,几个伙计里应有一个是掌柜。
上述合伙人负责经营和代理经营两种方式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是负责经营的合伙人还是雇佣的经营者,都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在分享利润之外获得薪俸,无异于雇佣的经营者,并且经营者的权力、地位都在合同中得到规定。这种合伙制下的经营者与前文所说独资形态下经营者的地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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