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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高峰、发展与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

来源: 2017-08-22 10:28

  编者按: 
本文是作者在2002年" 中国 经济 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 问题 第二次学术研讨会上发言的基础上写成的,文章根据清代经济史课题组多年的 研究 成果,比较全面 分析 了清代前期封建经济 发展 的特点与水平,是会议讨论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该文为本坛首次在网上发表。本坛同时将陆续发表与"再评价"有关的文章和资料,供读者研究 参考 。 

内容 提要: 
本文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与时贤的研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诸方面阐述了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作者认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在清代前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经济总量增长,经济结构、制度形式、经济运行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其间有新的因素显现。但从更广阔的范围看,当时的生产与交换以家庭劳动为基础,落后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落后于近、 现代 社会 ,落后于资本主义。 
关键词: 
清代前期、经济发展、家庭劳动、雇佣劳动 
《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绪论》的开篇中说: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有重大发展,诸如粮食生产、农业和手 工业 的商品生产、市场一体化,以及财政制度、租佃制度、雇工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均大大超越前代。清代社会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笔者在此所关注的,只是它的特点和水平。 
这里,笔者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和时贤们的研究,试行撮要归纳为12条,分别叙述如下: 
一、 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总量与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清代与前代一样,以农立国,但土地的垦辟有很大成就。康熙二十四年耕地约600万顷,嘉庆十七年增加到近800万顷,鸦片战争前夕估计在800万顷到850万顷之间。人口也从顺治年间的一亿多,增加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四亿一千多万。只此两项已可见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粮食产量,考虑到复种的发展、玉米和番薯的引进,总产和亩产都有增长。据郭松义教授估算,鸦片战争前,全国平均亩产239市斤,粮食总产量274 509百万市斤,人均占有粮食653市斤。如果把全国划分为北方旱作区和南方稻作区,则北方平均亩产114市斤,总产量60 123百万市斤,人均占有464市斤;南方平均亩产344市斤,总产量214 386百万市斤,人均占有737市斤。南方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要高于北方。这个估计并不包括粮食而外的商品性农作物,如棉花、蚕桑、苎麻、烟草、甘蔗、茶叶、蓝靛、花生等等的种植均有发展,其中棉花、烟草、甘蔗、花生等的种植,发展尤为显著。据估计,清代前期商品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大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10左右。至于清代前期的手工业和商业,都有空前的发展,下面有专条论述,这里暂时不提。 
这里要说的是全国人口的构成。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10。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这里农业雇工不包括临时打短工的人数。非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10。其中,大概手艺工匠、矿工、航运工人等占三成,地主绅衿占二成五,商人和小贩接近一成五,各级吏役兵弁占一成,盐灶人户占一成,从事牧畜业和游民、下层求食者各占百分之五、六至七、八。此外,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的城镇人口不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6%,人口的城市化比例还是很低的。 
仅仅根据以上的两类数字,我们就可以推论,中国封建经济到了清代前期,已经发展到了它的高峰。不过,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虽然已经存在,但数量不大,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还低,作用并不显著。所以,在 计算 劳动生产率时,就不应该采用适应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 方法 ,而应该采用适应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因此,李伯重教授提出了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他认为,应该按照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计算,包括农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自给部分和商品部分,统统在内。他说: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其劳动生产率并不等于农夫和农妇二人劳动生产率的简单总和。这是因为合理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劳动分工,能 
够使农夫和农妇的劳动更好地彼此协调,以及使得农民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更好地得到动员,从而产生更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这里要申明一句,清代前期农业生产工具的变化不大。纵然如此,根据他的估算,清代前期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还是有所增长的,而不是停滞或者下降的。李伯重教授是根据明清时期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江南的情况估算的。因此,随着江南地区先进技术和生产结构向四方扩散,受益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该是更为显著。 
在家庭劳动生产率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清代前期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总量都分别达到了 历史 上的高峰。 
二、 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分散趋势显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情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名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说来,是通过分家继承和买卖、典押和转让。随着地权和佃权的分离,佃权像地权一样进入流通过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因此,所谓土地分配状况,就不止包括地权的分配,还包括佃权的分配。这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地权和佃权买卖、典押和转让的干预也大大地减弱了,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地提高了。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形成了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这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重大发展。 
影响 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比如官田、旗地的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等。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一个是农业生产中剩余的积累速度。从 理论 上说,农业生产剩余分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扣除了地主和农民全家的消费基金以后,剩下来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制约。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通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户人家,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分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所以,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小土地所有者,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穷困人户。在所说的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农业生产剩余、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清代前期,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准此而论,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此地集中,彼地分散,发展极不平衡,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日益集中的。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存在的,同样,土地高度分散的地区也是存在的。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一般情况是,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至少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集中。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有所发展。清代前期,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绅衿地主衰落,庶民地主增加,自耕农普遍发展,每户地主和农民平均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都是土地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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