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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三)

来源: 2017-08-22 11:10

 清代前期苏州众多经商冲突的发生,至少有两个具体效果。一方面,经商冲突给利益相同的商人更多的交往协商机会,有助于商人捐款产生团体,使众多会馆公所随着经商冲突增加而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商人将经商冲突呈请地方政府处理,也给苏州官员对工资争议、经商安全和商事纠纷等相关讼案有更多的处理经验
在各类经商冲突事件当中,或是合作对付工匠、或是合作控告无赖胥吏、或是与商场竞争对手从事商业竞争,商人和商人之间,产生了更多的或合作、或冲突的紧密互动关系,彼此间的交往与竞争机会愈来愈多。互动关系的增多,才使商人加强了定期捐款创建维持一个团体组织的意愿,会馆公所这类团体组织才有成立运作的坚强基础。会馆公所成立以后,不仅使捐款商人在贮货、议价、陈设公定度量衡等方面节省了交易成本,也使捐款商人和同乡官员增加了交往亲近的机会,使许多商人具有更省成本与更多保障的经商环境
同时,苏州地方政府官员也在诸如协议工资、保护商标等经商冲突的处理经验中,不断累积着各种相关赋砂浮沟拇砭椤5娜罚僭辈⒉皇俏舜俳梅⒄苟;ど倘说木倘ㄒ妫晒僭倍跃坛逋皇录拇矸绞嚼纯矗僭倍陨倘烁髦志套杂珊筒撇ɡ谋;と肥荡嬖谟谇宕捌诘乃罩荩荒芩嫡僭痹谥葱兴降摹敢稚獭拐摺V敝镣砬逡郧埃泄晕丛嬲鱿执罅χС志梅⒄沟摹钢厣獭拐吖倘皇鞘率担床荒芙宕捌谡粗С稚桃捣⒄沟南窒笏党墒恰敢稚獭梗种粕桃敌枰导实闹贫群驼撸伤罩莨僭贝砭坛逋坏姆绞嚼纯矗比晃薹ㄋ凳恰敢稚獭埂?BR> 
到底传统 中国 政府「重农抑商」政策的有效性如何?其实这要区分 时代 差异来看。中国 历史 上的政府的确执行过所谓「重农抑商」政策。至少自战国以来,政府对商人经营商业采取压制措施的「抑商」政策即已形成。有学者指出:禁榷制度、官 工业 制度和土贡制度三者,即是秦汉以下政府落实「抑商」政策的三项「重要支柱」,政府以此将民间和政府的消费需求以及地方特产,束缚在官营事业和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有效地阻碍和缩小民间商人的经商范围(傅筑夫,1980b:667)。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原因,是和战国时代部份富商大贾以「轻重术」造成 社会 贫富不均有关,政府为抑制严重的贫富不均 问题 ,有时便藉官营手工业等制度来抑制商业贸易的自由 发展 (杜正胜,1990)。另外,为避免富商大贾勾结资助政敌,先秦时代政府也曾采取「抑商」政策以保持政权的稳定,这种历史经验也 影响 到战国秦汉以下政府采取「抑商」政策(吴慧,1982)。
然而,战国以来政府的「抑商」政策其实并非没有变化。至少自宋代以来,不少官员即已指出「抑商」政策的不切实际(谷霁光,1942)。晚明以后,有更多官员看到粮价和物价变动对平民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无论是抑制商业或是加重商人税捐,结果不仅对商人不利,更造成平民百姓生活因为粮价物价上扬而受到严重骚扰,反对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改革主张也愈来愈多(林丽月,1988),很多官员都公开主张保障商人的经营自由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晚明以后,各种官手工业解体崩坏的速度日益加快,许多 经济 资源的开发和生产都转由民间商人接手经营(陈诗启,1958;徐泓,1986),政府更加丧失了落实「抑商」政策的制度基础。在清代前期,官手工业没落的趋势仍然持续发展。整体来看,将宋元明清传统政府有关管理民间商业经营的政令概约简化为「抑商」政策,其实是错误的。由清代前期苏州的经商冲突案例来看,政府官员对商人经商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和维护都是很明显的事实。尽管有不肖官员胥吏骚扰商人的经商安全,但却不能将这种骚扰事件当做是政府正在执行一种刻意侵夺商人财货和危害商人经商自由的「抑商」政策。也就是说,当时官员和商人之间的关系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下的官商关系。清代前期政府之所以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政府「压抑」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是因为政府始终没有「扶持」民间工商业的发展(Perkins,1967;Feuerwerker,1984;张瑞德,1992)。如果说「压抑」是种消积的「抑商」政策,则「扶持」便是种极积的「重商」政策,清代前期政府执行的固然不是晚清才开始的「重商」政策,但却也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

本文未讨论 中国 历史 上商人的 社会 地位,因为如何有效地界定「社会地位」并不容易,需要更好的 研究 取径才能深入讨论。本文重心只放在所谓「重农抑商」政策中的「抑商」政令部份,用清代前期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的案例来做检视其中的 问题 。总结 来看,若以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来概括清代前期 经济 最发达的苏州地区,其有效性是很令人怀疑的。如果当时中国的经济先进地区不是因为「抑商」政策而阻碍经济发展 ,则草率地使用「重农抑商」政策做为检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受挫的历史原因,则这种论述便有很大的局限性。
表一:道光以前苏州商事纠纷中的商人联名立碑统计
号|年代|人数|联名立碑人身份|立碑缘由|官府级衔|类别|立碑地点|资料来源
1|1650|55|「商民」|禁「关棍假冒盘诘」|苏州府正堂|乙|未详|苏碑158号
2|1662|18|木商;木牙人|木商木牙联控漕船占泊码头|长吴二县|乙|未详|苏碑70号
3|1670|21|布商|商匠争端并核定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0号
4|1676|12|糖果铺户商人|「永禁铺户当官」|长洲县正堂|乙|未详|苏碑159号
5|1677|19|花素缎行经纪牙人|禁止县胥、市棍滋扰|苏州府正堂|乙|城隍庙内|苏碑09号
6|1680|48|木商;木牙人|禁止派取木料滋扰商民|苏州府正堂|乙|未详|苏碑71号
7|1682|18|米铺商人|重申官定度量衡并定脚夫价|长洲县正堂|丙|山塘街|苏碑151号
8|1683|49|木商;木牙人|与「省商」均派木料|苏州府正堂|乙|大兴公所|苏碑73号
9|1688|141|木商;木牙人|禁止木牙借「行头」病商|长洲县正堂|丙|大兴公所|苏碑74号
10|1693|72|布商|定踹户与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1号
11|1701|69|布商|以「包头」约束踹匠|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3号
12|1715|72|布商|禁立「踹匠会馆」|长吴二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4号
13|1720|45|布商|将踹坊与踹匠编为坊甲制度|长吴二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5号
14|1722|100|「金阊市民公立」|禁革流丐勾结胥吏勒索抢劫|苏州府正堂|乙|广济桥上|江碑253号
15|1734|61|机户作坊主|「永禁机匠叫歇」|长洲县正堂|甲|玄妙观|苏碑12号
16|1739|45|布商|定机匠工资与禁机匠叫歇|元长吴三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7号
17|1741|14|冶坊作坊主|定冶坊坊匠工资|元长二县|甲|西园|苏碑97号
18|1742|240|腌腊渔肉商人|定订牙佣|长洲县正堂|丙|高宝会馆|苏碑161号
19|1756|34|纸坊作坊主|定坊匠工资与禁止停工勒价|元长吴三县|甲|阊门附近|苏碑58号
20|1779| |「长元吴三县布商等」|议定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广济桥上|苏碑49号
21|1781|5|贩木商人|禁止牙行脚夫自称「小甲」|长洲县正堂|丙|大兴公所|苏碑76号
22|1793|34|纸坊坊主|定工资与定坊甲司月制|元长吴三县|甲|仙翁会馆|苏碑59号
23|1806| |「山塘铺户居民」|禁革结党勒索商家与商船|元和县正堂|乙|山塘街|苏碑257号
24|1810| |「湖南北、江南西通帮」|禁地痞索诈米商商船|元长吴三县|乙|枫桥镇|苏碑258号
25|1822|26|账房机户|禁机匠停工并立机户规条簿|元和县|甲|云锦公所|苏碑20号
26|1832|28|布商|禁革踹坊勒借累业|元长吴三县|丙|新安会馆|苏碑51号
27|1837|26|造箔坊铺作坊主|申定工匠工资|吴县正堂|甲|丽泽公局|苏碑104号
28|1844|13|酒牙商人|设立官定公砠并禁阻私牙|长洲县正堂|丙|醴源公所|苏碑169
注一‧「立碑缘由」的「类」别说明:甲类--与工资争议有关者;乙类--与经商安全有关者;丙类--与商业契约有关者。
注二‧「苏碑」指《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碑」指《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
征引书目
基本史料
1.碑刻与档案数据类
《上海碑刻资料选集》,上海博物馆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江苏省博物馆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
《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李华编,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苏州 历史 博物馆等合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
《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武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
2.笔记小说、诗文集类
《三异笔谈》,(清)许仲元,约成书于道光七年(1827年),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一编九册,1978年。
《丹午笔记》,(清)顾公燮,书成于康熙年间,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新校本。
《石隐山人自订年谱》,原作成于咸丰年间,收入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附录,排印本,台北:艺文印书馆,1975年。
《安吴四种》,(清)包世臣,有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序,台北:文海出版社,《近代 中国 史料丛刊》三十辑,1968年。
《江南经略》,(明)郑若曾,书成于嘉靖年间,影印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四库全书珍本》二集,1971年。
《吴门表隐》,(清)顾震涛,据道光年间刊本点校,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
《明代 社会 经济 史料选编》,谢国桢编,褔州:褔建人民出版社,1980-1981年。
《宦游笔记》,(清)纳兰常安,书前有乾隆十年(1745年)序,台北:广文书局,1971年。
《陔余丛考》,(清)赵翼,据乾隆五十五年(1790)湛贻堂板本影印,台北:华世出版社,1975年。
《清诗铎》(原名《国朝诗铎》),(清)张应昌编,新校本,据同治年间刊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清嘉录》,(清)顾禄,书前有道光十年(1830年)序,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一编九册,1978年。
《巢林笔谈》并附《巢林笔谈续编》,(清)龚炜,据乾隆卅年(1765)、乾隆卅四年木刻本排印,新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广阳杂记》,(清)刘继庄,《人人文库》本第426号,台北: 台湾 商务印书馆,1976年。
《阅世编》,(清)叶梦珠,原书成于康熙年间,台北版:木铎出版社,1982年点校本。
《镜湖自撰年谱》,(清)段光清,新校本,记嘉庆二十五年至同治七年(1820-1868年)间事,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续见闻杂记》,(明)李乐,收入《见闻杂记》,影印万历年间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3.政典政书判牍类
《正谊堂集》,(清)张伯行,收入(清)吴元炳编《三贤政书》本,影印光绪五年(1879)刊本,台北:学生书局,1976年。
《佐治药言》,(清)汪辉祖,书成于乾隆年间,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六编十册,1975年。
《吴中判牍》,(清)蒯德模,书前有光绪四年(1878)序,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四编九册,1974年。
《宦游纪略》,(清)桂超万,影印本,书有咸丰二年(1852)序,台北:广文书局,1972年。
《清史稿》,(清)赵尔巽修,台北:鼎文书局,1981年。
《清朝 文献 通考》,(清)刘锦澡编,影印本,台北:新兴书局,1963年。
《资治新书初集二集》,(清)李渔编,书前有康熙六年(1667)序,清「得月楼」板。
《雍正朱批谕旨》,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
《福惠全书》,(清)黄六鸿,书前有康熙三十三年(1694)自序,(日本)「诗山堂」1850年板。
5.地方志书类
崇祯《吴县志》,(明)牛若麟等修,崇祯十五年(1642)刊本。
《肇域志》,(明)顾炎武编,书前有嘉庆三年(1798)序,同治年间蓝栏钞本。
康熙《长洲县志》,(清)蔡方炳等撰,康熙二十二年(1684)序刊本。
乾隆《苏州府志》,(清)邵泰等撰,乾隆十三年(1748)刊本。
嘉庆《贞丰拟乘》,(清)章腾龙原本,陈勰增辑,嘉庆十五年(1810)聚星堂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册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道光《苏州府志》,(清)石韫玉等修,道光四年(1824)刊本。
光绪《苏州府志》,(清)冯桂芬等撰,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
民国《吴县志》,曹允源等撰,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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