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内容 提要: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 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市场 经济 国家那种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的"外部收益"性,而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后使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进而 影响 政府的制度供给,迫使政府最终设立 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促成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
关键词:改革开放 商业信用 诱致性 制度变迁
1949-1955年商业信用制度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55年起我国取消了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一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后逐渐恢复了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二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有两个特征:它是在"外部收益"诱致下发生的,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而不是非政府主体自由、自我实施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发生的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 理论 概述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之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②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的特点。③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D·C.诺斯、v·w·拉坦以及林毅夫等人。
①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B类项目《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一一中国商业信用(1949-2000) 研究 》的阶段成果。本文写作得到董志凯研究员的指导,也得到武力研究员、赵农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
③ 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D·C·诺斯从成本与收益方面提出了制度创新理论。诺斯认为,因为存在外部收益,诱使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外部收益"又称为"外部利润",即在现有的经济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润。"外部收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人们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从交易费用中获益,以及进行收入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被创新。①D·C.诺斯创立了一个诱制性制度创新的模型:(1)假定制度处于一种初始均衡;(2)由于上述"外部收益"的存在,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成为可能,但现存的制度安排阻止其"外部收益"的实现;(3)受影响的当事人组成初级行动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都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 企业 家②;(4)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施加影响(次级行动团体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取得"外部收益"的决策单位);(5)产生新的制度装置(制度装置就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6)实现制度变迁,系统复归均衡。③V·w·拉坦从制度的需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角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既有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的原因。从制度需求方面看,制度变迁是因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至的,这种制度绩效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从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看,制度变迁是 社会 科学 知识进步的结果。拉坦认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以下述逻辑导致制度变迁:(1)技术变迁释放出新的收人流,这是引起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原因;(2)对新收人流进行分割,将导致效率收益提高,这将进一步对制度变迁产生激励;(3)技术进步还可能调动个人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积极性、为实现新收人流的分割而重新确定产权的积极性、以及为确定产权而组织和引进集体行动的积极性;(4)集体行动,推动制度变迁。拉坦还认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与技术变迁的供给相似,正如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商业、计划、 法律 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④林毅夫认为,一种制度之所以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其条件是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在制度模型中,最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诱致性制度变迁发生的前提是,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即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假定某个时点的制度结构是均衡的,有四个原因可以导致制度非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当存在制度不均衡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 历史 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⑤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
但上述理论假说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时,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制度变迁中,中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最突出之处是政府力量强大,即使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⑥因此,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的制度变
①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4-291页。
③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
⑤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引书,第261一264页。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集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于一身,改革开放后这一特色并无明显变化,非政府主体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起决定性作用。建国初期中国商业信用制度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后即出现了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状态,非政府主体存在获取外部收益的机会,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也没能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之因在于,政府供给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不能容纳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强有力的政府抑制了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实施面向市场化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轨。政府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渐进改变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构成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的各项制度安排开始陆续变迁。政府在制度供给中,调整了制度选择集合,减少了非政府主体不需要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非政府主体需要的而政府以前供给不足的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在政府放松 金融 管制后开始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此后,非政府主体对商业信用制度的需求合法化,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形成第一行动团体,进而影响政府主体设立制度装置一一规范发展商业信用的系列文件,商业信用制度终于导人诱致性制度变迁进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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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政府逐渐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因素引入经济运行之中。1982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确定为改革目标。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市场因素得到重视。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许多方面,推动了市场经济机制向纵深发展。
① 杨瑞龙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的,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改革进程。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不能完全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作出解释,因为这一变迁过程明显存在外部收益诱使非政府主体变动制度安排的特征。参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中国共产党关于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方针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宪法经多次修正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表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环境开始渐进式变革。渐进式变革的突破口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计划经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上逐渐得到应有的地位。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①"增量改革"使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逐渐由单一公有制结构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②
(二)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为了引入市场机制,供给了一项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特殊制度安排,即实行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双轨制"。"双轨制"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有经济转向市场化运作,开辟了发展空间。但是,"双轨制"与计划性的制度安排同处于一个经济制度结构之中,其功能相互冲突,加剧了制度结构的不均衡。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商品价格制度、商品流通制度、金融制度等制度安排方面,大幅度取消了计划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适应市场化变革的制度安排。市场化改革使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变革。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政府为推进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而将其纳入自己的制度供给集合中的。
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的外部收益性。商业信用主要有促成商品交易、便利结算与短期融资的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对国有企业存在外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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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开端。正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带来外部收益,所以,尽管政府实施了禁止、取消商业信用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但是非政府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政府强制力有所减缓时,仍然暗中运用商业信用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除国家批准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邮电部门预收报刊费、民航部门预收航测费等类型的商业信用可以存在外,国有工商企业之间还发生了大量的被政府禁止的商业信用,说明了商业信用制度外部收益性对非政府主体的强大诱使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工商企业还使用拖欠货款的商业信用方式获得外部利益。上世纪60年代初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被人拖欠的货款约有29.8亿元,拖欠别人的货款约有18.3亿元。⑤1976年底全国34 815户国营工业被基建单位拖欠的货款达到37 278万元,占被挤占挪用流动资金322 779万元的11.6%。⑥截止1979年6月底,全国基建单位还拖欠国内
① 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
③ 《河南省商业企业有问題资金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摘要)》,商业部资料。
⑤ 《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国营工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工作的报告》,财政部资料。
这些情况表明,计划经济时期有不少国有企业不顾政府严格禁止发生商业信用的压力,在获得外部利益的诱使下,或明或暗地运用商业信用制度,此时的商业信用制度虽然仍是政府禁止的"非法"制度安排,但已开始诱致性变迁。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商业信用制度由"非法"制度安排转向合法制度安排,解除了意识形态障碍,非政府主体也在政府确定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后,相互发生的商业信用越来越多。②而商业信用制度取得合法地位的契机,来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推销积压物资。首先,为摆脱产品严重积压的困境,加快资金周转,许多国营企业自发采取了赊销、预收预付货款等商业信用形式,这些企业形成了"第一行动团体",迫使政府部门承认商业信用的合法性。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运转,增加国家收益,允许原先禁止的商业信用合法存在,"非法"的商业信用制度安排转为合法的制度安排。1981年国务院在批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时指出,对积压物资,物资部门要"采取削价、赊销、分期付款、转帐交付使用等办法推销,加快处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③1981年5月20日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指示,"为了疏通渠道,搞活经济,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对长期积压的机电产品,企业确实需要,而资金又一时无来源,在不拉长基建战线的原则下,一、二年内能够付清货款的,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④198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某些国家骨干企业的某些技术先进、但因国民经济调整而暂无销路的产品,可试行赊销。⑤1982年商业部决定对价格较高,库存较大,销售不快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音机、高档收音机、高档乐器、高档照相机等商品"提前付货,分期收款"。⑥这表明,商业信用制度已经由"非法"制度安排变为合法的制度安排。
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拖欠货款情况和处理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资料。
③ 《国务院批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3页。
⑤ 《总行印发〈关于当前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掌握的意见〉的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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