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选取了我国历史上举行的三次重要的价格听证会,以其为实证着重剖析了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价格听证会;效能;建议与对策
一、背景
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价格听证会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一个过程,不仅是民主在政府调控经济生活方式上的重要反映,而且是一个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博弈的过程。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化,促使关系民生重大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升价格听证会的效能,避免其"流于形式"必将成为我国党委政府推进公共决策民主化进程中一项即紧迫而又重要的命题。
二、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因素分析
(一)案例简介
第一个案例:2002年1月12日上午8:30在北京铁道大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举行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历时六个小时(下午4:30)结束。来自于全国各地的33名代表参加听证,30名旁听代表出席了听证会。大多数代表原则上同意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1]
第二个案例:2004年11月30日上午9点,被媒体称为"争议最大"的"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在北京远洋大厦地下一层会议中心召开。主要是针对长城、故宫、天坛、天坛公园、颐和园和、十三陵长陵和十三陵的定陵6大世界文化遗产景点门票价格调整进行听证。21名代表参加设立了10名旁听席位,出席代表竟然出奇地、众口一致地赞成涨价。
第二个案例:2008年1月22日下午2点备受关注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在北京河南大厦四层的国际会议厅举行。会议总共邀请18位代表参加,没有设立旁听席。大多数的代表倾向于降低0.2元每分钟的异地漫游费,国内漫游同话费实行主被叫差别收费。主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7元,被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3元。但最终出台的方案并没有考虑其他人提出其它意见:按照拨打0.6元每分钟和接听0.4元每分钟标准收取漫游费。
(二)案例剖析
1.听证主体制度不完善
从表1-1可知当前价格听证会主体制度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听证代表的选择程序不公开。三次听证会的代表不知道是怎样产生的,到底选出来的代表是否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集中体现民意不得而知;第二,听证代表的比例分配不均。2002年铁路价格听证会与票价变化关系最为密切的高校学生群体没有自己的代表;2004年的听证会代表当中没有外地游客。这也是此次听证会遭到强烈质疑的主要焦点。(北京人听证、外地人买单)。2008年听证会当中消费者代表就没有西北地区的代表;第三,听证代表意见集纳渠道不畅通。三次听证会当中代表并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作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听证的。因为缺乏有效的联系方式,代表们无法广泛倾听民声、收集利益群体的民意;第四、听证主持人不中立。三次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都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实际上,他们即是价格决策者又是听证会组织者,通俗的说即使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整个听证就会成为物价主管部门的独角戏。
2.听证信息不对称
从表1-2可知,三次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第一、听证会方案送达至代表时间过晚;除了第二次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的方案送达情况不详之外,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方案送达时间距离听证会举行时间过晚,分别为9天或者10天;第二、代表对方案不是很了解。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当中代表均表示对方案不太了解,而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中的代表表示方案专业性较强,看不懂。第三、重要听证信息缺乏。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公布的方案当中铁路经营盈亏、客运管理成本等偏高,而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方案中缺乏漫游成本核算报告。第四、意见并未予以采纳。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不予理会,也不给任何理由。这也足以说明听证机关对于听证笔录是不重视的,因为如果一旦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就形成听证笔录资料,他们如果要出台方案,至少也要参考听证笔录,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
3.听证监督不到位
从表1-3可知,三次价格听证会的听证监督是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听证过程没有媒体进行全程直播。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安排了媒体直播,当时是中央电视台对其进行了部分直播(本来6个小时直播,结果直播了3个小时);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无论是电视台、电台还是网络都未对其现场直播;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不允许进行现场直播,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可以入内,其他记者均以场地为限拒绝入内。第二,旁听可设可不设,没有任何发言权。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设置了旁听席,但是旁听证没有发言权;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设置旁听席,同样旁听者没有发言权;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没有设置旁听席。
三、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2日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也是我国目前最新的对价格听证问题的详细解释的部委规章,12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这一部委规章在2002年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对于价格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一一解决。但是价格听证会举行的频率较高,关系公众利益和政府的公共形象。如果从立法的角度考虑,程序复杂、成本较大。所以,为了防止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提高听证效能,应该在《办法》的制度框架内,在具体的实践工作当中进行机制创新。
(一)建立双向互动代表遴选机制
《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产生。为了使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所以,建立公众与政府的双向互动代表遴选机制。对于消费者来说,比如说此次听证会需要15名消费者代表。首先由主管部门将报名的人数按照限定数额进行随机选取(如果300名代表报名,随即选取30名),然后将选中的人的名单交给消协,消协再严格按照一定的资格条件(年龄、地域、文化程度、消费水平、职业等)对30名消费者分成若干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利益主体都能有自己的代表。消协再举行"消费者代表选举会"。[2]由30名消费者作5分钟自述报告,报告之后,由消费者直接进行匿名投票产生15名消费者代表。对于经营者来说,比如说选5名经营者。主管部门从报名的人数当中进行随机选择(20个报名,随机选择10个)。然后主管部门将10个人的个人简介发布于门户网上,开设民意投票栏目,按照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名选择;对于专家和学者的聘请,专家和学者的基本资料发布于网上,然后由公众在网上进行投票,票数的排名将成为聘请的主要参考依据。由公众自己选出自己的代表,代表的民主性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审核机制
《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主持人是在行政系统负责听证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员。可以说听证程序进展如何,质量好坏,听证主持人发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主持人的中立性,所以有必要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审核机制。
借鉴美国的律师具备行政法官条件的做法。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证。由相关职能部门对主持人实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主持素质的培训,培训之后进行严格的选拔、考试并模拟实习。全方位考核合格之后,番可获得主持人资格证。
(三)建立公众知情权保障机制
《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的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的名单。为了能够让公众对方案进行充分地了解,实现信息对称,建立公众知情权保障机制。首先,对于在网上公布的定价方案要点当中一定要附有关于价格成本的核算报告和方案可行性的分析材料,让公众详细了解方案出台的过程与原因。[3]其次,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一周前可以召开"专业问题解答会",邀请经营者、学者专家及消费者、政府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经营者和学者、专家对方案当中一些专业术语和专业技术进行详细解释。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方案。最后,在公布的听证人名单中加上联系方式(不是个人的电话号码,而是交流的QQ群号码。在这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是通过QQ群的方式倾听民声,对其建言献策的报告进行修改的)。通过网络,代表们可以收集更多的民意。了解更多公众的想法。
(四)建立听证报告审查机制
《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第25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听证笔录的效力现在是通过听证报告来得到体现。因为听证报告是定价机关作出决定重要依据。所以为了避免听证报告当中虚假信息的出现以及重要建议的采纳,有必要建立听证报告审查机制。听证完之后到听证报告上交之间有15天,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一则为期3天的复查公告,允许当天参加听证的代表(凭听证会入场证)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听证报告当中总结的建议和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当场备案。对于在备案录中发现的"最高频率问题"的建议,主管部门应该予以重视,考虑是否将建议进行增补,并充分予以理由说明。
(五)建立听证全程监督机制
《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除外。"第13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但为了使得听证会成为"数百双眼睛注视下的阳光"听证,增加听证的透明度,有必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电视台、电台,甚至网络都要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的现场直播,并不因为其激烈的、唇枪舌战的争论场面而转换信号或暂停直播;同时允许旁听人员携带照相机、记录笔、MP3或MP4等工具进行旁听。对于整个场面允许其适时进行拍照,并对重要的听证内容或者全程的听证内容进行录音。由此构建媒体和公众的双重监督网,保证听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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