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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论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国际协调

来源: 2017-08-23 20:10

  摘要: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互动融合趋势日益明显,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本文通过对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以及国际协调进行分析,进一步探究竞争政策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而针对中国的竞争政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竞争政策;国际贸易;国际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92-02 
   
  竞争政策的概念至今尚不统一,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竞争政策包括竞争法和其他旨在促进竞争的相关措施。竞争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管制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政府的补贴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市场正当的竞争关系, 为竞争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最初,竞争政策只是各国的一项国内政策,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但随着企业的跨国活动,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家的竞争政策也对国际经贸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以及竞争政策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制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 
  我们将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统称为反竞争行为。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除了政府实施的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以外,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特权企业限制进出口、倾销、进出口补贴等形式。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中主要体现为进出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是指出口商之间为统一出口价格、控制出口数量、划分出口市场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或安排。进口卡特尔指进口企业为协调进口而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对付国外经济实力强大的出口商,降低进口价格,改善进口条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而有相连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维持转售价格、搭售、设置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分销网的障碍等;特权企业限制进出口,是指被国家授予贸易专有权或特权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专营性,使其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国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或对国内竞争者进入国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出口商之所以能够承受倾销所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因为其在国内市场上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因此,从性质上说,倾销是一种垄断地位的谋取行为或垄断力的滥用行为,属于反竞争行为;进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为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而向本国某一企业或产业提供经济资助或其他有利条件,并对他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上述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都是竞争政策所禁止和限制的,例如,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2004年以来,欧盟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IE与Windows捆绑销售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阻碍了其它浏览器的发展。并对其进行了累计10多亿美元的处罚。 
  (二)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制订 
  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总体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因此,各国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往往将竞争政策融入其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制。WTO也于1996年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小组",开始就贸易与竞争政策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随着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互动融合的趋势将不断加强。 
  (三)为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提供法律依据 
  区域贸易协定(RTA)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引入竞争条款已非常普遍,而各国(地区)的竞争政策为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印度政府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竞争条款,以保证与伙伴国开展自由贸易时不会出现卡特尔联盟反竞争的做法,避免发生垄断市场及随意定价的事件。如果反竞争做法影响了国内市场,影响到消费者和印度经济,印度的《竞争法》将保证让国内和国外的违规者受到惩罚。若一国国内不具备完善的竞争政策,则会造成竞争条款被引入区域贸易协定时的法律依据缺失。 
  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 
  各国间竞争政策的不同必然产生贸易摩擦,国际间的协调至关重要。迄今为止,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严格来说还缺乏一种专门机制,目前只是依赖于不同形式的双边和多边协调。 
  (一)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 
  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指两个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国际组织之间通过订立双边协定,互相为实施竞争政策提供合作。例如,1999年美国和日本签订的《关于在反竞争活动问题上合作的协定》、我国政府于2003年与欧盟签署的《中欧竞争政策会谈纪要》和《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等。虽然这些协定是为了相互谅解,避免冲突而订立的,但它们却极大的推进了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 
  (二)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调 
  多边协调主要包括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协调和国际性组织的协调。 
  1.一体化组织的协调 
  在区域一体化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欧盟的竞争政策起源于1957年签署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该条约关于竞争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81条、第82条、第87-89条。由于该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合并控制,所以,理事会于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随后,欧盟在欧共体条约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并根据发展需要对共同体条约第81条款和82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新的条款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竞争法的效力高于其成员国竞争法,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时,才属于欧盟竞争法管辖的范围,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只影响到成员国内部,对欧共体共同市场并无影响时,则属于其所在成员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主要体现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虽然它没有具体规定竞争政策和法律协作方式,但它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指明了方向。协定中的第15章有5条和一个附件涉及竞争政策、垄断、国有企业、贸易和竞争政策小组。与欧盟不同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尊重各成员竞争法的规定。为保证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1年签署了双边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法实施合作协议。 
  2.国际组织的协调 
  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以OECD和WTO的竞争政策最有代表性。 
  OECD是较早和较多地关注成员国之间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协调问题的经济组织。它下设"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协调委员会",分管、编制和研究各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及有关问题。1982年设立一个"竞争贸易工作小组",该小组于1984年发表了"竞争与贸易政策的互动"的报告。从2001年起,OECD开始举办"全球竞争论坛",进行竞争政策的对话,并吸收非成员国参加竞争政策的协调活动。OECD的文件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多边协调中最有影响力的是WTO的竞争政策协调。虽然WTO目前没有有关竞争政策的专门的综合协定,但竞争政策的规定散见于WTO协议中。例如,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化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等规则的精髓就是公平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反倾销协议》、《保障条款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等,都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为了通过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和保证自由贸易不断深入,WTO力图制定专门的贸易与竞争协议, 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关系工作小组",并于2001年将贸易与竞争政策纳入多哈回合谈判议题。虽然在2004年坎昆会议上没有完成多哈会议就竞争政策所设定的目标,但竞争政策与贸易挂钩的国际性协调不会就此终止。 
  三、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协调对中国的启示 
  以上分析表明,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个国家(地区)可以通过竞争政策,对不利于国内竞争的域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救济措施,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所以,国家建立完善的竞争政策体系,对国际经济贸易中获取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1.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进程 
  首先,应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则及实施细则。目前,相关配套规则只有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而更多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指南需要尽快制定。 
  其次,理顺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我国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多头管理必然存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建立集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为一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2.积极参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各国以及国际贸易组织越来越关注竞争政策以及各国家间的协调,竞争政策在WTO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上升,必将成为各方争夺利益的热点领域。我国应积极参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国际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协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 
  3.将《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我国贸易法规中虽然涉及到竞争条款,但是非常笼统和简单,对外贸易与竞争政策的整合环节也很薄弱。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贸易法规中详细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维护我国利益的竞争条款,与《反垄断法》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4.企业应高度重视和运用《反垄断法》 
  一方面,《反垄断法》对大垄断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也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企业应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各种形式的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受到垄断企业的垄断损害,可以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合法利益保护的诉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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