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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公民环境污染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研究

来源: 2017-06-12 22:03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其具有一般侵权不具有的特点,如潜伏性、长期性、复杂性、间接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针对其特点有针对性地立法。学界多建议延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本文在分析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之上,进一步分析与环境污染侵权对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五中请求权,并提出前四种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以及完善环境污染赔偿请求权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 诉讼时效 请求权

1.1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求权。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公民的环境污染请求权。

1.2环境污染请求权

那么何为环境污染请求权呢?首先要界定它的性质,人身权侵权侵犯的是人身权,物权侵权当中侵犯的是物权,环境污染侵权是通过环境污染间接侵权,其中包括对人身健康的损害以及物质损失,有时二者皆备,所以环境权是一种包括很多和物权以及人身权有关的复合性权利。传统民事请求权大致有5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5种请求权同样适合环境污染侵权。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准物上请求权;一类是环境债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可以归为环境准物上请求权,而环境债权则为赔偿损失一种。下面作者将对5种环境污染请求权做具体分析。

2.1停止侵害

当环境污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受害人可以请求环境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请求有关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可以防止正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

2.2排除妨碍

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无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例如居民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提出此种请求权来维护其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请求排除妨碍的侵权诉讼中,危害事实是否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并不是构成该类诉讼的必备条件,只要危害事实一对受害人够长了实际威胁,受害人即有权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即即使在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之后,环境污染侵权人也必须对仍然可能造成污染的危害予以排除。

2.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环境污染侵权人应当消除由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请求权。与排除妨碍相比,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在还未造成损害结果,且还没有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力的时候,消除的是一种发生的"可能性"。如施工工地必须做好消除噪音的措施等。

2.4恢复原状

环境污染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对环境造成了长期的持续的破坏。环境立法的重点在于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赔偿损失不过是事后救济,因此,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请求权中更加重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污染的环境或侵害的人身、财产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能力以及环境被破坏的程度,在可能得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恢复原状。

3.环境准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中没有对环境准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中只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者认为环境污染准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受害人的权利正在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才能行使环境物上请求权,当然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在物权法中,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无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同理,在侵害环境权的法律救济中的这种"物上请求权"当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环境准物上请求权是否及时行使与第三人对债务人信用的评价无关,不至于危害第三人的信用安全。

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析与完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且其包括三种:1,财产损害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点,我国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有些笼统,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作者认为进行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诉讼时效期限加长;2,修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5.结语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其具有一般侵权不具有的特点,如潜伏性、长期性、复杂性、间接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针对其特点有针对性地立法。学界多建议延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这四种请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属于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应给与更为恰当的完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修改起算点,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改起算点事应从当时人之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或应当指导价还认识起算。总之,关于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争论莫衷一是,无论是价值衡量还是立法技术都待进一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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