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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浅谈避税的法律问题

来源: 2017-06-12 22:03

 【摘要】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避税都是一个较为复杂、认识不一的问题。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愈演愈烈,各国日益重视反避税的国内立法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国际合作。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只有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真正把握避税的本质特征,才能不断完善税法和提高我们的税收征管水平。本文介绍了避税的含义以及几种常见的避税类型,进而提出反避税的几种措施。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纳税;措施

【引言】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试图降低税负遭到严厉的查处,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致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一、避税的含义

究竟何为避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国内外的理论文献对避税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定义。这里我只是给出两个比较权威的概念:《国际税收词汇》一书中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的含义:

(一)避税的主体

纳税人或企业法人是避税的行为主体。企业法人或纳税人事先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为其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

(二)避税的前提

不违反税法是避税的前提。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或企业法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关键是看避税行为是否合法。

(三)避税的目的

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是避税的目的。从纳税人角度看,对经济利润的追求主要体现在避税上。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影响,国家对税法缺陷进行补救,也就是说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是国家必须立即采取的措施。

二、避税的手段

(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出几项并列而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合法的,这种手段称为选择性条文避税。目前我国可操作的税法法规、条例有近3000个,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等都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比如你准备成立生产型企业,要想在所得税方面进行筹划,最好选择中外合资、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的形式,因为这些形式的企业在盈利以后才开始征税,而且还有"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而内资企业成立后就开始计算计税年度了;或者在特区、经济开发区注册,那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要低一半左右。根据这些规定,纳税人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上余地就很大,同一纳税人年度的利润水平从而直接受到影响,加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价格受国内、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波动很大,纳税人完全可能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实现避税。

(二)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以执行,从而实现避税,这种手段称为不明晰条文避税。例如,增值税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虽规定了量化指标,但同时又规定划分的关键是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有了这样灵活的划分原则,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两者间相互转化成为可能。由于高增值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低增值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所以具高附加值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规模较小时,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以减轻税负。 

(三)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避税

与税法上的差异以及避税地的存在等因素有关,这种手段称为各国实施税收管辖原则不一避税。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商品、贷款、劳务和租赁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转让价格,从而降低或提高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避税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在税法没有作出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以前,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自行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这种类型的避税往往是在"合法"的掩盖下,用欺诈手段进行彻税和逃税。比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所得税,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可以不纳税。我国外商接资企业大部分都育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外方利用中国不了解设备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以回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税金。在实际经济运行活动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有的是永久性的避税,而有的则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只是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并不是说暂时的避税可以忽视。应当看到国家修改的法律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压制力时,也可能会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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