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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财政体制:理论思考与现实观照

来源: 2017-09-11 00:48

  财政体制的确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既要受 政治 经济 环境的制约,又要受到 历史文化传统的 影响 。毫无疑问,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对期的财政体制是不一样的,并必须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因此,如何确立一套符合 社会 经济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 发展 的财政体制,便是各国共同关心的重大 理论 和现实 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财政体制的改革势所必然。经过20年来的探索,1998年底中央正式提出以建立公共财政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既有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认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事权明确

  事权明确就是要合理划分各财政主体的职能范围和权责关系,它是财政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具体说来,事权明确必须在如下四个层次上做到职能分明、关系明确。

  第一层次是国家与市场的事权。国家和市场从来是不可分割的。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国家干预,抑或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问题只在于如何划分国家与市场的作共产品,市场提供私人产品,这两个情况自不待言,面对大量存在的亦公亦私的混合产品,如何确定国家和市场的边界,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界限。国家职能概括为安全、秩序和公益。安全职能即维护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民族利益,秩序职能即维护 法律 制度、公平公正、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公益职能即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除此之外则属于市场的作用范围。简单地说,市场有效的领域国家就要退出,市场失效的领域国家就要介入。这一准则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含义。

  第二层次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在我国,历来强调全国一盘棋,地方服从中央,财政上也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虽然也先后尝试过分类分成、总额分成、收支大包干等管理办法,以期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是,始终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财政体制也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中摇摆不定。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根本上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的准则。西方财政理论从公共产品的层次出发,认为全国受益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则由地方政府提供,由此而确定双方的职能范围和事权界限。然而,由于受益的多重性和交叉性,准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同样十分困难,必须借用或参照其他一些标准和因素,尤其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现行的财政体制。

  第三层次是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这一点至今仍然是我国财政理论 研究 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地方下放包括省以下政府,层次多,事权难以划分。总的办法仍可采用"受益原则",谁受益谁掏钱,大体可以将支出范围确定下来。但是,有支就得有收,事权要与财权相对应。我国 目前 的分税制实际上只分了中央与省级,省以下还是"分成制",分税制还要继续下延,以建立完整的地方体系。下延到哪一级要在事权明确的基础上再根据有利于税法统一、便于税收征管等原则确定。

  第四层次是财政机构之间的事权。财政制度落实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努力程序。在我国,财政组织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合理划分这一体系内的职能和事权范围,也是确保财政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财权合理

  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明确事权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划分财权,即以事权为依据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同时,财权又是各级政府财务分配的依据。明确事权重点在于划分出支出范围,明确财权重点在于划分收入范围。财权要与事权相一致,体现的就是"以支定收"原则。财政收入的划分涉及及到国家与 企业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干预只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按照这样的事权划分,市场经济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只是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收入分配上,企业只有为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即为税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这种服务与被服务、所与支付的关系,无论从行为方式或价值总量上看,都与一般的市场交换相类似,因而,被称为"交换税",它表明了国家征税的依据。公共服务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存在着"免费搭车"的问题,虽然企业都需要公共服务,但谁都不愿意承担这种费用,政府只能运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对社会实行普遍的强制征收。当然,这种分配关系只适用于企业独立于政府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国家不但要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还要提供资金投入,如果将投资者权益纳入税收之中统一征收,实行"以税代利",则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大;如果将"公共付费"性质的税收改为利润上缴,实行"以利代税",则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经过反复探索,我国理论界逐渐明确了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两不同身份和权力,即"政权行驶者"和"资产所有者",税收体现的是政治权力,利润体现的是财产权力。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必然要求税利分流,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双方的财权范围。税利分流不但为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权划分提供了基准,而且为政府间财权划分准备了条件。税利分流要求政企分离、企业自主,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也就成了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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