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分税制是市场 经济 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 理论 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 问题 。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分税制 问题 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 政治 历史 、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 中国 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必须注意的问题。
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加强税制建设有着特殊的含意。其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划分和让渡,能够体现出一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制建设程度、民主建设程度、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 科学 化程度。
1、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
2、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
3、以加强和方便税收征管为依据。
(二)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其中,不同税种所形成的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如表一所示,不同部门不同的增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如表二所示。
(三)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 目前 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 企业 )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所以把这三种情况的税种一般划为地方税。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至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国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部分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的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 发展 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四)实行分税制的意义
1、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的效率。
商品交换原则是分税制的理论基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个别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对受益区域的纳税人整体而言,则是有偿的。因此,受益原则可以说是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转化形式。正是这种由交换原则转化来的受益原则,决定了实施分税制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前提。
2、实行分税制,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济和市场竞争是其主要特征,这类特征的区域性及趋利性,要求政府必须能够自主理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只有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才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3、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所谓财政制衡,就是中央财政通过一定的财力再分配形式,实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监督,以制约和平衡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为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必须按照分税制原则,保证中央能够集中和掌握较多的财力,其好处就在于便于进行收入援助及监控支出。
4、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
实行分税制可以有效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宜交给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保证中央政府从全国"一盘棋"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分税制实施后,为中央政府做好全国性宏观调控腾出了可用资金、时间、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发挥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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