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
[摘要]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 中国 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 分析 ,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 和 社会 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中国 日本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 自然 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 目前 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 发展 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0.44;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6.6%,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 时代 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二)中日所得税费用扣除比较
(三)中日个人所得税税率比较
根据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基本形式多是累进税率。自八十年代世界减税浪潮以来,日本以激发经济和社会的活力为出发点,减少级次,降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有十五级简化为四级,最高税率有70%降到37%。我国按照收入类别的不同实行不同的(五级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不同的比例税率。如表2和表3。
(四)中日个人所得税职能地位以及分税比较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30%以上,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正是因其大的数额和高的比重,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分税上,日本个人的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中央和地方都有独立的针对个人所得的税种和税率,中央为个人所得税,地方为个人"住民税"因地方政权级次不同分: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参表2)以实现中央各级政府有稳定充分的收入来源,满足相应公共支出的需要,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我国自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虽然个税成为发展最快的税种,但个税收入的绝对量和相对量(占财政收入或GDP的比重)依然很低,难以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原来的地方税转为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成,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以后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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