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 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
内容 提要: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出发,认为我国 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上;由此 分析 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 问题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功能定位 公平
近年来,由于非均衡 发展 的政策、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国有 企业 改革的深入发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 中国 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早在2000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达到了0.458,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 社会蓝皮书报告,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仍然在0.4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适度的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因此,作为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问题就存在一些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个人所得税以聚财为目的,对所有个人所得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得税以再分配为目的,非"全民征税",并提高免征额,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调节收入分配。其实这两种观点也就是税收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从 理论 上来讲,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效率功能,是十分必要的,毕竟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推广的原始出发点都是为了充实国家财政收入;但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更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目前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功效,同时这也是由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
目前,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早已为人们所共睹。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不仅 影响 社会稳定,而且阻碍 经济 发展,这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敏感问题,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与社会现实面临的巨大压力相比力度还是明显不够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政府就不能不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了。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收入不公问题的主要手段主要有两个:社会保障制度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我国这两种手段的作用还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不断改革,但因其牵涉面太广而举步维艰,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使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大打折扣。两种手段比较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到的只有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其制度改革相对更容易一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
准确地说,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然而由于当时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还无法达到征税标准,所以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年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51%,个人所得税在当时并未被人们所关注。但是,从"八五"期间到"九五"期间,城市家庭人均年可控收入从2816.8元上升到5511.7元,同期在 农村 ,人均年可控收入由1042.6元上升到2128元;2003年,这个数字分别上升到8427元和2622元。伴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增加了,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全国总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2004年此项收入已达1737.05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5%,成为我国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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