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论财政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创皮中的技金色远及其玫车的必圣往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作为购买者,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从市场上购买政府为提供公共物品和劳务所需的各种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所谓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对各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及采购管理在内的各种制度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财政资金运动过程的一种规范,因而,一种政府采购制度就会形成一套相关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因此,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就政府采购行为来说,只要政府存在就必然发生政府采购;就政府采购制度来说,只要有政府采购行为存在,就必然会形成一套相应的制度规范;就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来说,只要政府采购制度不同,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就会有差异。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及其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调拨制度的基础之上,经过不断的改进而形成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府采购 问题 的。改革开放后,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决定了政府财政改革的必然结果是下放财权和资金管理权限。随着各级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权限的不断扩大和这些部门单位的所谓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以及 社会 再生产过程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经济下的那一套指令性的作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在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制度上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那就是在保留计划指标限制和相应的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的权力下放给了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在这一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和渠道也是"多元化"的,即除政府财政以税收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以外,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还以"收费"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在对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收入的管理制度上,采取的是所谓"预算外"管理办法,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的权限相应下放给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单位是改革深化的结果。显然,这种政府采购(即政府分散采购)及其资金管理模式对于当时加快改革进程和调动各级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迸入九十年代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这种政府分散采购和资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十分明显,改革政府采购及其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为此,在九十年代后期,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改政府分散采购为政府集中采购,改以部门或单位为主的资金管理为财政集中管理的模式并逐步推行,从近几年实际运作的效果来看,这种政府集中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制度对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强化廉政建设均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与分散的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制度相比较,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由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影响 及其他原因,对这种政府集中采购及其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在很多部门和单位还未普遍推广,尤其是具有"收费"权力的一些部门和利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更是不能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为使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制度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笔者认为:
第一,彻底改变政府分散采购制度,尽快推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对象和延伸,因此,强化政府财政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无论在 理论 上还是实际中,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明确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制度的范围。凡是政府各行政部门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也包括财政给予政策的收费部门用"收费"进行的采购以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的采购。其理由是:因为这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本身就是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对象。反之,对于实行自收自支的 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采购则不居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二、财政在攻府采片技全行远中的作用
从本质上讲,财政资金管理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与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之间的关系来看,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对象。我国 目前 理论界之所以在政府采购制度与财政资金管理的关系上一直存在模糊认识,把政府采购制度简单地与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划上等号,实际上混淆了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财政管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异。
从一般经济学角度来说,政府采购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因而必需遵循商业交易的所有规范。但从财政学角度来说,它是政府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因而,在财政资金管理上,政府采购的意义在于它是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对象。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对象,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必然成为政府财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但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政府财政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必需建立在不违背商业交易原则的基础之上。
要做到既不违背商业交易原则,又能达到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财政只能通过加强对政府采购环节及其资金运动过程的管理来进行。因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出现于市场交易过程中,W政府财政只是政府职能部门中专门负责管理属于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支配的公共资金的职能部门,并非这些公共资金的最终使用者,这就决定了作为这部分公共资金分配者的政府财政,对这部分公共资金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权,并对这部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果承担责任。因此,政府财政就只能通过参与政府采购决策过程和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来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这就是说,政府采购不是政府财政采购,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才是唯一可行的途径。
从可供选择的政府采购决策过程上讲,政府既可以将采购决策权赋予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也可以将采购的决策权集中由某一专门机构来行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政府采购决策权赋予财政资源的最终使用者,不利于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源是通过税收形式来取得的,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这种财政负担者与财政资金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将财政资源的使用决策权下放给最终使用者,虽然也可以引进公开竞争机制,但由于在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与采购之间缺乏一种"隔离"机制,公开竞争机制缺乏必须的"外部环境",即这种条件下公开竞争难于保证资金最终使用者、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者和供应商之间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往往难以械绝小集团与政府采购官员之间的合谋和腐败现象。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