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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在职MPA模拟试题及答案:行政学(二)

来源: 2018-12-23 21:17

  (五)案例分析题

  1,阅读下面的案例,然后回答问题。

  有14平方公里水面的JI‘省YJ县XXS水库,自2001年4月被水库内部职工于某私人承包以后,其周边的10多个自然村、屯的村民便过起了战战兢兢的日子。他们知道,于某不仅有水库的经营权,而且还有一个行使着水库渔政大权的“地下派出所”提起这个被当地群众称为“地下派出所”的XXS水库灌区渔政管理所,村民们就不寒而栗。

  2002年6月的一天,大岗子乡南响水村14岁的张虎(化名)在河沟里洗澡时,从河里捞了几条两寸多长的小鱼捧在手里玩。这时来了两个自称是水库渔政所的男子,说张虎抓鱼是破坏渔业资源,把张虎从河里抓出来后就是一顿毒打。尽管这时来了许多村邻替张虎求情,张的母亲也跪在地上求他们,但两人还是把张虎打得浑身是血不能动才罢手。之后,二人又逼着张的母亲交了200元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4月以来,这个“地下派出所”已非法罚款近20万元,有近百名村民遭到殴打和折磨。忍无可忍的村民联名举报于某、何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2何某被YJ县检察院以涉嫌拘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于某等3人被YJ县岔路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拘留,并于4月14日被批准逮捕。

  于某等人的气焰何以如此嚣张?受害的村民们说:“水库8年承包合同就是他们的尚方宝剑,看谁不顺限就往死里打。”在YJ县检察院,记者看到了《XXS水库大水面渔业生产承包合同》,甲方是YJ县XXS水库灌区管理局,乙方是于某。《合同》规定:于某的承包期为2001年4月6日至2009年3月20日,同时还规定,乙方“必须配备3名以上持证专职渔政人员,依法从政”。也就是说,水库灌区管理局不仅把水库养殖、捕捞经营权交给了于某,就连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水库渔政权也交给了于某。

  在理区管理局的其他有关文件中,也说明了于某和渔政管理权的关系:“2001年4月,我局与承包人于某签订了渔业生产承包合同……并将水库大水面和渔政所一并包给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依此,于某可以承包水库,但权利仅限于“从事养殖生产”,而别无他权。合同的不合法,终于导致于某等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但XXS水库灌区管理局却不这么看。他们在今年4月10日给有关部门的说明中说:“承包人为了保护水库资源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加大了对库面的看管力度,在2001、2002两年的禁渔期内,由渔政所抓获并处理了近百起破坏、偷窃水库渔业资源案,追回了部分损失。”同一天,灌区管理局还向YJ县检察院发出了《建议书》,强调水库目前正处于捕鱼期,马上进入捕鱼旺季,现已出现丢鱼丢网现象,因渔政所何某等人被关押,他们无法妥善解决,“如不及时解决将导致水库资源和我局的重大经济损失”,建议“对何某等4人取保候审”,并表示愿为这4人提供担保。

  YJ县检察院则于4月11日向灌区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对承包协议中关于承包渔政管理权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重新组建(或临时组建)渔政管理队伍,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渔政管理职责,依法行政”。尽管《渔业法》第9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但XXS水库灌区管理局渔政所所长何某等几名专职渔政工作人员,却被于某统统“承包”了。渔政管理所到底管理什么工作?据JL省渔业局有关人士介绍,XXS水库渔政管理所作为YJ县水利局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渔业资源状况以及与资源有关的事项,向本级或上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建议: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纠纷;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承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渔政方面的任务。

  4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YJ县看守所,见到了正羁押于此的何某。当问到何某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为什么会去为私人“执行公务”时,他说:“都是局里领导安排的,我不愿去,领导就做我的工作,没办法就去了”,“当时我也感到这样做不太合适,也曾几次找过管理局的领导,但领导说这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对于不按程序执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何某说:“这些问题全是因为这种承包方法所造成的。吃谁家的饭,就得听谁家的吆喝。于某给我们渔政开工资,所以在一切事情的处理上,我们都得按他的意见办。

  为了弄清合同里为什么会有“依法实施渔政管理”的内容,记者找到灌区管理局主持工作的车副局长兼法人代表,他是《合同》“法人代表”的签字人。车副局长说:“别看这个水库挺大,但多年来都是亏损经营。后来我们决定把水库承包出去,报到县里,有关领导也认为我们这样做‘改革力度挺大’。”关于《合同》中“依法实施渔政管理”的条款,车解释说:“会上当时也没认真讨论这个问题。大家当时认为,就是因为水库管不好了才承包,但光把渔场包出去了,承包人没有执法权,怎么去管理?应该把渔政也纳入其中。按理说渔政权应该归局里,但承包给个人去行使,我们当时认为这算是个‘新生事物’,也没仔细去考虑太多。”据负责办理此案的YJ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于某、何某等人给村民们开的罚款收据,全都是些写着“资源补偿费”的白条,上面只有收款人于某与何某的签名,这些本应上缴到灌区管理局的罚款并没有上缴。因为合同对此并无规定。办案人说,—些村民在捕鱼时,并没有破坏水利资源,有的在自家水田、河汉、家门口的水沟里捡鱼,就更谈不上是触犯法律了,但却遭到他们的毒打及人格侮辱,甚至被非法拘禁。按国家《渔业法》、国家《渔业法实施细则》及省内有关规定,即使村民进入到于某承包水库范围内,也只能是说服教育,没收所得,或者按照情节处以50元至150元的罚款,但他们的罚款最低标准都在200元以上。即使有人到水库偷鱼,也应移交公安机关,他们是无权擅自处理的。

  但车副局长坚持认为把渔政管理权承包给个人并没有错,“在合同中写上‘依法实施渔政管理’都变成了今天这个样,要是不写上呢,那不就更完了?现在出现这些不良后果,原因就是于某和何某他们没有运用好法律,他们自己没把握好,他们的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才闹出这么多事。这也就是出事了,要不然还是个挺好的事儿。”

  问题:

  (1)案例中于某和何某违法的根本原因是在于“他们没有运用好法律”呢,还是将渔政管理权承包给个人是错误的?为什么?

  (2)如果于某不能承包渔政管理权,他该如何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阅读下面的案例,然后回答问题。

  1998年10月,浙江《永嘉报》刊登了《南溪江渔业经营权公开招标公告》。该公告规定投标基数为20万元,由高标者中标。南溪江全流域承包是前所未有的,公告一公布,立即在永嘉县引起了轰动。11月,浙江温州的四位商人以518万元的高价,全流域承包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南溪江12年的渔业经营权。此举一时轰动全国,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对此事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媒体们还给承包人季某等等戴上了“中国第一包江人”的桂冠。然而,承包不到三年,这个全国闻名的“中国第一包江合同”便遇到了麻烦。南溪江主流长140多公里,承包区的溪流面积3.5万亩,沿江有30多个乡镇、近百个村庄,经过七、八个派出所的管辖地。承包如此大的水域面积管理难度极大,再加上以前南溪江多种承包方式并存,渔业管理一直混乱。意识到这些,季某等在签承包合同时,要求作为发包方的永嘉县农业局保证全力支持他们对南溪江的管理。永嘉县农业局也对此作了保证。合同签订后,季某等人立即成立了永嘉县南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着重对南溪江的管理加大了力度,在沿江的乡镇、重点村都设立了管理站,还组织了约30人的江面巡逻队,配备了近百名临时机动队员,24小时在承包流域内巡江护鱼。

  同时,公司还引进、加大了渔业经营项目的投入,引进了多种名贵鱼苗。并邀请各地的水产专家到南溪江实地考察,制定了包括渔业项目开发、渔业旅游观光在内的多种经营总体规划。但是,令李某等包江人怎么都无法想到的是,自己努力的结局会与失败连在一起。据了解,包江以来,沿江两岸的村民电鱼、炸鱼、毒鱼事件不断,仅被公司巡逻队处理的各类事件就有上百起。此外,管理人员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因偷鱼者不服管理而发生的恶性冲突事件不断,管理人员被打伤住院的就有10多起,而这些事件至今没有一件得到圆满处理1999年4月,公司抓获了—名毒鱼者,因为公司对毒鱼者没有处理的权利,就送到当地派出所,但所长却拒绝接收毒鱼者。答复是,派出所不管类似事件,建议送到渔政站去。以后,公司在抓获盗鱼者时,只有送到渔政站去。但盗鱼者大多是在夜间活动,一时无法送到渔政站,公司只能先将盗鱼者留在公司里。出乎意料的是,一次,公司因此而成了被告,说是非法拘禁,而盗鱼者反倒消遥法外。

  目前,公司有20多名管理人员都向单位辞职。南溪江的鱼经过哄抬、偷盗后也大量减少,包江人损失惨重。据季某等估计,投入的鱼苗费、管理费、渔业资源损失费约有600万元。

  为改变这种状况,季某等积极借鉴外地的承包模式,向当地政府要求能否从沿江的派出所中抽出几名公安人员协助公司的管理。季某说,这些要求是合理的,南溪江面积大,盗鱼事件频频发生,而我们公司没有处理权,把盗鱼者交到公安部门,有时会处理不及时。类似这些要求的报告,季某写了很多,但结果都是石沉大海。

  公司没有处理权,在发生各类冲突事件时,只有依赖当地政府部门,但当地的—些部门又是怎样来对待包江人的求援的呢?2000年1月1日,南溪江发生了—起恶性毒鱼事件。两公里的江面上飘满了死鱼,经济损失有10多万元。对此,《人民日报》派出记者赶到当地进行调查。当时,公安部门立即立案侦察,但后来也不知怎样,季某等一直没有得到破案结果。由于这起在当地影响极大的毒鱼事件没有结果,此后,大面积的毒鱼事件频频发生。恶性案件频频发生以后,永嘉县副县长谢崇福特意召集县政府、农业局、法院、公安局等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建一文南溪江渔业管理的联合执法队伍;对其中的两起恶性案件,公安部门要成立专案组,限时查处。

  但令人失望的是,到笔者采访时,南溪江的联合执法队伍仍没有成立。两起恶性案件的当事人至今逍遥法外。

  问题:

  (1)案例所展现的问题的根源,季某认为是由于永嘉县南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损害公司的不法行为“没有处理权”,这种观点正确吗?理出何在?

  (2)作为发包方的永嘉县农业局及县行政系统,在“中国第一包江合同”的履行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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