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死刑
(一)类型: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三)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缓的后果:在死缓执行期间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既没有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4如果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没收财产
要求: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如果行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其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剥夺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驱逐出境对象: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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