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简析
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随后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详细规定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能等内容,因此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监察机关将会是宪法当中重要的考点。现就监察机关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1)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2、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注意,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3、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1)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监察机关,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会、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
4、监察委员会产生和组成人员
(1)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员任免: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注意,《监察法》没有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也未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人员: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员任免: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注意,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在内,《监察法》并未做连续任职的限制性规定。
5、监察委员会系统内部的关系
监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注意,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练习题:
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不正确的是_____。
A.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B.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C.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据此,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不是监督关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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