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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18年事业单位犯罪的数额规定考点总结

来源: 2018-06-14 13:58

 一、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数额较大

一般情形是3万以上不满20万的,如果有其他较重情节为1万以上不满3万。

(二)数额巨大

一般情形是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如果有其他较重情节为10万以上不满20万。

(三)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情形是300万以上,如果有其他较重情节为150万以上不满300万。

二、挪用公款罪

(一)进行非法活动

1.起刑点:3万以上

2.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数额巨大:300万以上

(二)进行盈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

1.起刑点:5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

三、行贿罪:

(一)起刑点:3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二)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盗窃罪

(一)一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数额较大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三)数额巨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四)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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