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比较重要的罪名,但很多时候我们会混淆它的相似罪名--挪用资金罪。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区分二者,下面给大家总结下两者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两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较广,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二者的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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