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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确定

来源: 2019-05-16 14:59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固定,以识记型考点为主,出题方式略有变化,偶尔结合案例题考察识记型的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对于行政法的学习普遍兴趣不高,由于行政法知识点过于琐碎并且考点相似,学习的时候生活案例结合比较少,与日常生活并不贴近,所以导致整体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的情况。这也要求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熟悉考点,更要学会区分考点之间的细微差别,达到准确定位正确答案的程度。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做为行政救济手段,及其容易让考生产生混淆,因此准确判断复议的情形以及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确定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因此,简而言之,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也就是相对人所不满意的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复议机关就是接受该争议的处理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判断和决定,这也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行政职权上应当高于第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确定复议机关的普遍情况。

我国行政复议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当被申请人为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为地方垂直领导机关时,接受复议的机关为上级机关。如果受双重从属制的管辖,则职能部门的两个上级都可以接受复议。当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时,接受复议的机关也为派出该机关的政府。如遇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机关,则接受复议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的共同上级。

除了一般情况之外,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同学特别记忆,当我们的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时,应当由原机关自己接受复议申请,同时复议完毕后,除了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由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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