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抢夺罪一字之差,千里之远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灌醉、迷倒等),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核心是针对人身,压制反抗,劫取财物,也就是说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在这里,很多学生都不容易注意到刑法条文当中对于“其他方法”的表述,什么是其他方法呢?比如:张三想要李四刚买的苹果手机,绞尽脑汁,终想出一技。某日假惺惺的邀请李四去阿里巴巴吃烧烤,故意将李四灌醉,“醉翁之意不在酒”,结果李四不胜酒力,喝醉后不省人事,张三把李四的手机放入自己包中,据为己有,张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那如果李四被王五灌醉,张三恰好经过此地,那张三该定什么罪名呢?(定盗窃罪)。
经过上面的分析,再思考一个问题:那什么叫抢劫罪既遂呢?抢劫没抢到钱把人打伤了该如何定性呢?抢劫既遂标准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比如,张三蓄谋已久实施抢劫,使用暴力将李四打成轻伤,仅仅从身上找到一分钱,然而抢劫罪依然是既遂。
2、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夺中携带凶器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核心是乘人不备,公然迅速的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比如,张三和李四二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张三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李四趁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包就跑,张三随即与李四一同逃跑,被群众当场抓获,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二、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联系
这里不得不提到考试当中一个最爱考的知识点,即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单纯的抢夺是针对财产了,如果一旦被发现后,采用了暴力的方式,直接不再定抢夺罪而是抢劫罪。因为抢夺本身的行为属于单纯侵犯财产,而如果因为当场用了暴力则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危险,因此定抢劫罪也就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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