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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死刑的知识梳理

来源: 2019-05-26 19:59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针对刑罚,需要掌握类型,以及主刑中的刑期,但是关于死刑,在考试中的可考点就有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不少,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也是最严重的惩罚措施,所以在其适用对象,执行制度,都有自己严格的要求,那么,接下来就将死刑有关内容给大家梳理下,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一、死刑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

二、死刑类型

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执行,也称死缓。

三、死刑适用对象

虽然刑法定罪量刑遵循的标准是罪刑法定原则,但有些人是不适用的,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总结:1.死刑三类人不适用:一是年龄太小(不满18),一是年龄太大(已满75),三是怀孕的妇女。2.死刑类型包括两种,一是死刑立即执行,二是死刑缓期执行,三类人两种执行方式都不适用。3.要注意每类人的定语,不满18针对的是犯罪的时候,已满75和怀孕的妇女针对的是审判的时候。4.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要注意有个但是。

四、死刑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五、死刑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了解)

2.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在这2年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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