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新法作为法律常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的必考点之一。众所周知,《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两部重点法律,已经被纳入到了常规的法律知识点中。同时,201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也列入常规的诉讼法的知识点中。除此之外,笔者也提醒大家,还有一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陪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也不容忽略。笔者为大家总结这些立法中的亮点,并进行考点解读。
亮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之烈士纪念日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
【解读】由法律所确定的纪念日都是重要考点。2018年最新的国家级纪念日有两个,一为国家医师节,一为烈士纪念日。
亮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之起诉主体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以上规定确定了英雄烈士的保护客体被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为全方位的,保护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检查机关、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首先,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三,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亮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法律实施的时间。5月1日为法律实施的时间,不是法律公布的时间。
亮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解读】以上规定确定了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任职的情形。
注意:年龄是满28岁。
亮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陪审员产生的程序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解读】以上法条对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产生方式有三:抽选制,申请制和推荐制。
亮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陪审员任期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同国家机关和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时间一致。
亮点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陪审员权力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解读】以上法条对于三人制法庭、七人制法庭中的陪审员地位进行了区分。
亮点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解读】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同国家机关任期保持一致。
亮点9:《个人所得税法》之征税起征点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将以往起征点3500元改为5000元,即每年6万元。同时,也增加6项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亮点10:《公司法》之股份回购
《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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