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考点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58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我国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1:法人的性质
法人是组织,而非“人”
考点2:法人分类新修改为共3类。之前《民法通则》规定4类。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获得
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步产生的,均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考点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又称为责任能力,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机构或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对该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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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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