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法高频考点解读
一、重点考察内容
通过从近年行政法的出题来看,主要是在行政处罚(含治安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公务员法等相关方面考察较多,最主要的重点部分是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考察,尤其是行政诉讼的考察,希望大家在进行准备的时候多加注意。
1.行政行为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
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①听证的时间。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②听证的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听证的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5.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和一个附加罚。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6.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7.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8.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经复议案件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0.公务员的交流
(1)调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3)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但人事组织关系不变。
二、行政法的学习方法
行政法在所有的法律当中是比较难学的一门学科,对于行政法,最主要的还是要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记忆,行政法调整的无外乎两种关系,官和民的关系,而官和民之间就是两种关系,第一种,官管民,第二种关系,民告管,官管民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刑政处罚,刑政许可,刑政强制。民告管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刑政复议,刑政诉讼,这样慢慢的梳理清晰脉络,就会对行政法更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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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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