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要求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为解决有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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