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处分权

来源: 2019-05-26 21:48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权的顺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并形成重叠关系(即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使各抵押权人同时充分受偿)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顺序的处分,即抵押权人对这种顺序利益的处分,包括转让、抛弃和变更,《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对抵押权顺序的抛弃和变更作了规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