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

来源: 2019-05-26 21:56

 首先,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一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以不同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也不同。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这里的知道并不等同于听到,知道必须是相对方理解。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此处的到达即到达相对人能够控制的领域内。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其次,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二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两种方式均可。明示即一般的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默示一般为沉默,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后,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三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既可以作出意思表示,同时,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下面根据一道例题来巩固一下意思表示的相关内容:

例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时生效。

A.到达相对人,相对人获悉

B.相对人听清对话,相对人知道内容

C.相对人听到,传递给相对人

D.相对人知道其内容,到达相对人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