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知识点梳理
一、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继承规则
有第一顺序的,第二顺序不继承,也就是顺序在先的排斥顺序在后的,而且同一顺序是不分男女,不分年龄,按照人头平分。原则上是平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1)对死者尽抚养或者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2)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3)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4)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三)继承权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甲与乙离婚后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独,于是又收养小光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 小亮 C 甲 D小光
答案:BCD
解析: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小光,并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小光是可以继承的,因此,丙的配偶甲,养子小光,子女小亮可以继承,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答案选择BCD。
二、遗嘱继承
(一)继承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效力
(1)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外。
(2)口头遗嘱------在危及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为准,但是其他遗嘱并非一概无效。
(4)各遗嘱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C
解析: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为准,但是其他遗嘱并非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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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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