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解读
一、与全国人大共同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能制定法律。但是它们所制定的法律有着一定的区别。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做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做非基本法律。例如: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总则》。该部法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故而可以被称为基本法律。再如:2017年9月1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歌法》就只能被称为非基本法律了。
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的非基本法律。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法规,全国人大也可以直接将其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等。对于省一级的人大或者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其撤销。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单独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宪法和法律行使解释权。立法解释是一件比较着急的事情,因为它涉及法院裁判的个案适用。我们不能将整个诉讼停止下来,去等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对法条作出解释之后再进行裁判。司法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立即去对法条的争议含义作出解释。这就使得立法机关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必须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对于一些重大事件也有着自己的决定权。比如:决定特赦使得犯了罪人免除刑事责任。2015年9月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阅兵式开始之前,我国特赦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从这个日期也可以佐证决定特赦的机关是人大的常委会,因为九月份全国人大并没有开会。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行使以下职权:①决定全国或者某一个省的范围内进入紧急状态②对国家的驻外全权代表进行决定③决定全国或者局部的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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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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