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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梳理

来源: 2019-05-28 14:40

 对宪法内容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内容,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今天,我们就重点学习一下国家机关中非常重要的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常)。

全国人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这句话反映了全人常的性质。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同时他们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常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一届。同时注意,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说最多10年。

全国人常的职权是我们要掌握的重点,包括: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的非基本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法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其中宪法和基本法律本来应由全国人大来解释,但全国人大每年开会时间有限,故将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常,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一权力主要是明确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撤销下位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常。

(4)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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