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有明确规定,在第81条中表述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从中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主体以及保全措施的采取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保全制度方面所做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这里对条件、主体、以及各主体的程序方式做了规定。
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第5章中,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有明确具体规定,该法第63、65条就证据保全的地域管辖范围作了规定;第65至67条对于申请的要件作了规定;而在第68中对于法院的裁判及对当事人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第69条主要是关于处理不服裁定的规定;对被请求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第70条中作出了规定,即对于申请人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失问题,明确了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该法中比较全面地完善了证据保全的规定,相比较下,他比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更加仔细,内容更加丰富,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能够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我国对于《商标法》作了修订,其中第58条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于证据保全作出的规定,其中,关于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条件,人民法院的裁判程序,规定了担保问题,以及关于不起诉的处理原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后,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再次确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其实在我们国家,对于证据保全这一制度,并没有完整的一套理论体系,只是零零散散的出现在一些规定中穿插而过。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并不多,所以说,面对这样一个不算小的问题却找不到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来支持,找不到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适用,那么可想而知,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这一部分的使用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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