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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之简易程序对比

来源: 2019-05-30 10:04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介绍了到了简易程序,那么这三大诉讼法的简易程序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这里跟大家区分一下它们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主要都是针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或节约司法成本。当然,具体使用条件也是有区别的。

(一)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清楚充分无异议)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的情形:(简单总结为:盲聋哑、半疯傻、重大、异议、不认罪)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的情形需要重点把握,题干经常从不适用简易程序中举例子,大家特别容易误解和忽略。

(二)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清楚无争议可约定)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单总结为:失踪重审非诉讼,人多公共第三人)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也需要掌握,考察方式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样。

(三) 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当场;2000;公开;协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大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对比还有较多方面,主要是针对适用条件考察比较多,也希望我们的考生能够将之对比明白,理解并掌握。尤其是书记员考试中,最容易考到这个知识点。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选项未成年案件符合简易程序也可以使用简易程序。B选项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被告人认罪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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