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1)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侵害的不法性。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防卫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有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可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的人为性。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①山洪暴发、地震发生、野狗咬人都是危险,只能紧急避险。
②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的现实性。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
①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②假想防卫的处理: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4)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①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着手时;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侵害时。
②防卫不适时的处理: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犯罪,过失实施的构成过失犯罪,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意外事件。
(5)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三种:
①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例: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之名加害于乙,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犯罪。
②互相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互相斗殴也存在构成防卫的情形:一方求饶或逃跑对方继续侵害或者一方暴力明显升级都可以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3.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通常指重伤或死亡,如果只是造成轻伤的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只是量刑情节。
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何为“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条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是指本人他人或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危险。
(1)危险来源有:一、自然灾害;二、野生动物的侵害;三、他人的侵害。
(2)特殊群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职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例:消防队员面临火灾不能紧急避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
受他人强制进行避险依然属于紧急避险。例:甲带儿子逛街,被绑匪劫持,要求甲去抢劫商场收银处,否则杀死甲的儿子,甲为救儿子去抢劫商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避险手段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没有其他方法时才可以选择。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法益衡量: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2)原则上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但一方注定被牺牲的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民法总则》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不法侵害人自己承担;
2.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正当防卫人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避险适当的法律后果: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若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没有引起险情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单选
1.刘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某,后被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某行为如何认定?
A.构成正当防卫 B.构成防卫过当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1.【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行凶,于某的反砍行为构成防卫行为,虽防卫致死但不法侵害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选A。
2.甲、乙所乘坐的轮船在海中遇难,甲、乙二人一同游向一块木板。甲抓住木板后,发现只能承重一人,于是在乙伸手拉木板时将乙推开,致其死亡。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不承担刑事责任
D.故意杀人罪
2.【答案】D。解析:甲的避险行为虽然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但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其行为依然属于避险过当,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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