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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

来源: 2019-05-30 10:11

 一.行政许可

概念:行政许可是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看完了行政许可的的概念,是不是会好奇,谁来设定行政许可呢?快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行政许可分为两种:经常性的行政许可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2.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如果进行考察,考察点会侧重放在谁来设定行政许可这一知识点。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点。

二、行政强制

(一)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性限制的活动。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外,还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以上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间接行政强制执行。

1.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强制划拨。

2.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1)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2)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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