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浅谈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偷税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
一、知识介绍
(一)简介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纯正的不作为而言,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因而不作为是行为人为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该手段的采用是犯罪体现的形式之一,比以作为形式采用的手段更为隐蔽。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
2、不作为行为人具有的是防止义务。
有防止义务,能够防止而不防止,以至侵害刑法保护的利益。
3、其构成之犯罪通常是以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将受害人丢弃在野外而导致其死亡的。比如说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玩,小孩落水了,而旁观不作为导致小孩死亡的,都是故意杀人罪按不纯正不作为犯来处理。
(三)构成要素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
2、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该法益危险状态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力”。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时,法益危险状态会必然、至少是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地发展为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
5、行为人明知法益危险状态的存在且有采取积极行为以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现实可能性。
(四)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2、实际发生了法益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
二、先行行为的特征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具有以下内在特征:
1、危险性
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要导致刑法上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况
2、过错性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过错性或是明显表露于外,或是隐藏于内,需要结合其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予以判断。但无论如何,具有过错性方成其为先行行为。
3、举动性
消极的不作为不成其为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是不作为,则意味着法益危害结果均系不作为所导致,对行为人定罪就须依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样定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而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
4、意志性
该先行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之内,并体现行为人的意志,即主观方面。
5、同一性
先行行为体现出来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必然一致。先行行为是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只能定行为人不纯正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险状态的,则定性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6、隐蔽性
孤立地看待先行行为往往是没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说常人也经常性地犯这样的错误,它只有结合行为人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体现出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不作为犯示例
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因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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