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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 2017-12-31 20:01

 《宪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光顾的黄金法典,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恰巧符合常识性题目的考察设置,因此历年来多次在各地的笔试试卷中出现。看似简单的词语背后往往隐含着很深的陷阱。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平等权

平等简单地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与法的普遍性的相对应。但是,理解的难度在于,有些明明就是不平等的事情,我们要把他当成平等去对待。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的“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总是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特权。为何?平等并不是均等而是需要对于弱者给予更多的倾向性保护。

二、政治权利

公民在政治上的权利一般仅仅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结合考题我们还会发现“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权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政治权。此外,判断一个人是否会拥有政治权利的标准主要有三:①中国国籍②年满18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看似简单,然而在试题设置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选项。(比如:精神病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犯人等)。如果单凭直觉很多人会认为他们是没有选举权的,但是答案恰恰相反。精神病人完全符合有选举权的3个必备的条件,我们不可以说他没有选举权。只是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不把他们名字列入选民名单而已。而服刑的犯人是否有选举权,则应该看他是否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并不是当然的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4个部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中重点有两个:人身自由中的逮捕和通信秘密的例外。

关于逮捕,公安机关是执行者,法的程序性要求必须出示逮捕证。证件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①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直接签发逮捕证给公安机关去执行。②公安机关先期拘留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检察院批准。即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除此之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也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超市门口的保安对有盗窃嫌疑的顾客的强制搜身体。

关于通信秘密和自由,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公民隐私而不能够被侵犯。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即为了追查犯罪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查看公民的信件。除此之外,未经他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的电话号码也是一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方式。其理论依据在于,通信自由不仅包括能随意的去联系,还包括可以随时的不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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