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如何正确理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高频考点,考题一般不直接涉及概念,而是以案例的形式结合物权变动,考查法律效果。因此我们要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发生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我们讲到我们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叫做所有权。那么无权处分就是指行为人对这个物没有处分的权利,即不享有所有权,换句说就是处分了他人的物。比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卖给了丙。此时甲就是无权处分人,乙才是祖传玉佩的所有权人,丙是第三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的意思即为不知情的,善良。比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卖给了丙。此时丙在买玉佩的时候,丙对甲是无权处分人一无所知,认为此祖传玉佩就是甲所拥有的,就认为丙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个要件可以认为是对第二个要件的一个补充。例如,甲将乙交给其保管的价值6000的苹果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买给丙。那么丙获得这个手机就是以一个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获得。我们作为一个正常肯定会对此产生质疑,为什么这个手机如此便宜,这个手机是否是偷盗而来,或者是拾得的遗失物?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物的即推定这个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物权变动标志,例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丙。此时将还需将玉佩交付给丙,此时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动。丙才能善意取得乙的玉佩的所有权。如果此时甲将乙让他帮忙看管的房子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时丙要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过户登记,所有权才发生变动。
三、意取得发生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交付。此时考点出现,乙发现后能否找丙要回祖传玉佩?答案是不能,因为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乙的玉佩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乙就失去了这个玉佩的所有权。因此乙不能找乙要回玉佩,此时乙只能找甲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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