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来源: 2018-01-02 20:26

 在整个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担保物权问题对于很多学员的复习备考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此,给大家进行一下总结,帮助大家复习备考。

一、担保物权概述

复习备考中,涉及到的担保方式总共有五种: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即物保 ;一种人保(保证);一种钱保(保证),其中,担保物权地位最为重要。担保物权的核心是以物为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物拍卖、变卖、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考点

首先,在事业单位中,担保物权最常考查的是对于三种担保方式的区别。简言盖之,抵押权无需交付,质押权必须交付给对方,至于留置权,很多考生总会将其和质押权相混淆。留置权需留置权人事先合法占有该物(如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修手机的乙),而后由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便可以享有留置权。换言之,在起初占有该物的时间点乙不享有留置权,后来才享有;质押权则不然,双发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物一旦交付给对方,对方即享有了质押权(如甲借乙一万元钱,甲用自己的电脑进行质押担保,则电脑交给乙时乙便享有了质押权)。在考试中,当题目描述一种具体的担保方式时,考生可以从上述角度加以区分,选出正确选项。

其次,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约定,抵押权和质押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当一个物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又有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受偿,此担保物权第二个重要考点。

再次,因抵押权无需交付,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故称其为“担保之王”;仅动产和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权,不动产不可以设定质押权,留置权则只能为动产。这是三个担保物权在对象上的不同。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担保物权这一知识点最可能涉及的考点主要有这三个,希望大家一一把握。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