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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来源: 2018-01-31 23:14

 1.自愿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解析】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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