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之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篇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①审查的对象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②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
③审查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价。除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和处罚显失公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2.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
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是指禁止行为被告由于诉讼胜负和其他动机,放弃、交换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准则。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合议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
C.选择复议原则
D.回避原则
【解析】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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