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刑法之数罪并罚篇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期限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规定如下: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数罪的特征
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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