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民法之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二)禁止权
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四)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五)商标的续展注册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四)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四、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一)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二)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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