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民法之抗辩权

来源: 2018-02-08 13:52

 一、抗辩权的概述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抗辩权狭义上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四)抗辩权是性的权利。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抗辩权的“”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

三、抗辩权的类型

分为两类: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②性的抗辩权。

四、抗辩权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二)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三)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