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刑法之紧急避险

来源: 2018-02-12 11:02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付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现实的危险(现实性);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

3.意思条件:行为人要具有避险意识;

4.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是化险为夷的手段;

5.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